关于公开征求《六安市卫生健康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反馈
为推进包容审慎监管,进一步优化卫生健康领域营商环境,促进卫生健康行政执法更加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六安市卫生健康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于2023年12月12日-2024年1月11日向社会公开征集相关意见和建议,共收到社会公众反馈意见5条,其他渠道0条,采纳与否情况见下表。
序号 |
网友 |
反馈意见 |
采纳情况 |
1 |
*成 |
这个办法仅是针对卫生领域的吗?其他行业可有? |
非意见类。此办法针对卫生健康领域,其他行业见行业所在主管部门规定。 |
2 |
*飞 |
建议非主观过错的话,也能不予处罚。 |
已采纳。 |
3 |
*立国 |
中途发现问题,及时整改,中止违法行为,可能纳入? |
已采纳。 |
4 |
*昌群 |
虽然出现了违法行为,但是没有造成大后果,产品都合格,可能纳入? |
已采纳。 |
5 |
*承修 |
这些违法行为,建议后续能调整,增加一点? |
已采纳。 |
序号 |
单位 |
反馈意见 |
采纳情况 |
1 |
金安区卫健委 |
无意见 |
无 |
2 |
裕安区卫健委 |
无意见 |
无 |
3 |
叶集区卫健委 |
无意见 |
无 |
4 |
霍邱县卫健委 |
无意见 |
无 |
5 |
金寨县卫健委 |
无意见 |
无 |
6 |
霍山县卫健委 |
无意见 |
无 |
7 |
舒城县卫健委 |
无意见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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