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本级应对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资金专项审计调查报告

浏览次数:信息来源:市卫健委发布时间:2024-04-17 15: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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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经中共六安市委审计委员会批准,六安市审计局派出审计组,自2023年1月10日至2月24日,对市本级2020年至2022年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资金使用管理情况进行了专项审计调查,围绕疫情防控专项资金分配拨付管理情况及捐赠资金接收、分配、使用管理等情况,重点审计调查了市财政局、卫健委、发改委、经信局、医保局、交通局、城管局、数管局等相关单位,对重要事项进行了必要的延伸和追溯。各单位对其提供的相关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并对此作出书面承诺。六安市审计局的责任是依法独立实施专项审计调查并出具专项审计调查报告。

    一、审计调查评价意见

     从审计情况看,2020年至2022年,在市委市政府的坚强领导下,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和省政府应对疫情防控的部署和要求,坚持依法防控、科学防控、有序防控,在疫苗接种、优化核酸检测模式、提升医疗救治和服务保障能力等方面取得了积极成效,为我市有效应对疫情防控,维护经济社会平稳发展做出了贡献。

    但此次专项审计调查也发现在核酸检测管理、捐赠物资管理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需要加以纠正和改进。

    二、审计调查发现主要问题及处理意见

    (一)核酸检测管理方面

    核酸检测管数与人数不对应。市开发区2021年5月进行核酸检测,检测机构为合肥金域医学检验实验室有限公司,核酸检测采取10人混管方式,经审计“新冠大筛查交接单”反映筛查人数与筛查管数没有对应比例关系,且凭证后无相关明细材料支撑,无法确定管数真实性。建议市开发区总结相关工作经验,今后加强突发性事件的过程监督管

    (二)捐赠物资管理使用方面

    1.部分捐赠资金未按捐赠人意向进行使用。市红十字会2020年2月收到定向捐赠武汉疫情捐款,实际用于六安市疫情防控。

    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五十五条“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按照募捐方案或者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慈善组织确需变更募捐方案规定的捐赠财产用途的,应当报民政部门备案;确需变更捐赠协议约定的捐赠财产用途的,应当征得捐赠人同意”的规定。建议市红十字会进一步完善捐赠资金决策相关制度,严格执行法定程序:按照捐赠人意愿使用捐赠资金。

    2.无依据上缴捐赠资金。疾控中心收到社会各界疫情捐赠收入均于2020年2月-3月上缴市财政非税汇缴结算户,未用于疫情防控支出使用,上述行为不符合财政部印发的《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财税〔2016]33号)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非税收入除税收以外的…(九)以政府名义接收的捐赠收入”的规定。建议市疾控中心与市财政局对接,厘清捐赠资金使用方向,今后严格按照相关规定使用捐赠资金。

    三、原因分析

    产生上述问题的原因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
    一是核酸检测时间紧任务重组织协调难度大。核酸检测涉及全民动员,任务繁重,专业力量不足,工作中组织协调衔接难度大,难以精准管控把关,导致核酸检测人次、管数不对应。
    二是部门之间对捐赠资金使用政策掌握不透彻。捐赠资金使用随意性强,未按要求严格规范使用捐赠资金。
    
四、审计调查建议

    (一)明确资金用途,严把资金使用环节,慈善组织应严格按规定使用捐赠资金。

    (二)对疫情防控重点工作环节存在的问题进行举一反三,总结经验,建立健全应对突发性事件长效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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