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安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和《六安市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的通知
六政办〔2024〕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六安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六安市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1.六安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2.六安市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
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3月8日
附件1
六安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有效预防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危害,指导和规范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最大程度地减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对公众健康造成的危害,保障广大群众身心健康与生命安全。
1.2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突发事件公共卫生风险评估管理办法》《安徽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六安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等,制定本预案。
1.3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分级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划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分级标准将根据国家及省关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级标准进行动态调整。
1.3.1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Ⅰ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Ⅰ级):
(1)肺鼠疫、肺炭疽在大、中城市发生并有扩散趋势,或肺鼠疫、肺炭疽疫情波及2个以上的省份,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
(2)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并有扩散趋势。
(3)涉及多个省份的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并有扩散趋势。
(4)发生新传染病或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并有扩散趋势,或发现我国已消灭传染病重新流行。
(5)发生烈性病菌株、毒株、致病因子等丢失事件。
(6)周边以及与我国通航的国家和地区发生特大传染病疫情,并出现输入性病例,严重危及我国公共卫生安全的事件。
(7)国家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3.2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Ⅱ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Ⅱ级):
(1)在一个县(区)行政区域内,一个平均潜伏期内(6天)发生5例以上肺鼠疫、肺炭疽病例,或者相关联的疫情波及2个以上的县(区)。
(2)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疑似病例。
(3)腺鼠疫发生流行,在全市范围内,一个平均潜伏期内多点连续发病20例以上,或流行范围波及2个以上市。
(4)霍乱在全市范围内流行,一周内发病30例及以上,或波及2个以上市,有扩散趋势。
(5)乙类、丙类传染病波及2个及以上县(区),一周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2倍以上。
(6)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尚未造成扩散。
(7)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扩散到县(区)以外的地区。
(8)发生重大医源性感染事件。
(9)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服药出现人员死亡。
(10)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50人以上,或死亡5人以上。
(11)境内外隐匿运输、邮寄烈性生物病原体、生物毒素造成我市人员感染或死亡的。
(12)省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3.3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Ⅲ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Ⅲ级):
(1)发生肺鼠疫、肺炭疽病例,一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未超过5例,流行范围在一个县(区)行政区域以内。
(2)腺鼠疫发生流行,在一个县(区)行政区域内,一个平均潜伏期内连续发病10例以上;或波及2个以上县(区)。
(3)霍乱在一个县(区)行政区域内发生,一周内发病10~29例;或波及2个以上县(区);或在市城区发生。
(4)一周内在一个县(区)行政区域内,乙、丙类传染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1倍以上。
(5)在一个县(区)行政区域内发现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
(6)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服药出现群体心因性反应或不良反应。
(7)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10~49人,或死亡4人以下。
(8)肠出血性大肠杆菌(O157:H7)感染性腹泻在县(区)行政区域内一周发生3例以上,或疫情波及2个以上县(区),或在市区首次发生。
(9)市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3.4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Ⅳ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Ⅳ级):
(1)腺鼠疫在一个县(区)行政区域内发生,一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未超过10例。
(2)霍乱在一个县(区)域内发生,一周内发病9例以下。
(3)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9人以下,未出现死亡病例。
(4)肠出血性大肠杆菌(O157:H7)感染性腹泻在县(区)行政区域内一周发生3例以下。
(5)县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市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身心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职业中毒以及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社会安全等事件引起的严重影响公众身心健康的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其他突发公共事件中涉及的应急医疗救援工作,按照《六安市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有关规定执行。
1.5工作原则
(1)预防为主,常备不懈。提高全社会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防范意识,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做好人员、技术、物资和设备的应急储备工作。
(2)统一领导,联防联控。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统一领导和指挥,各有关部门按照预案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3)依法应对,广泛参与。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体系,建立健全应急处置工作制度,依法依规做好应对工作,广泛组织、动员社会公众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
(4)依靠科学,高效处置。加强专家队伍体系和技术保障能力建设。遵循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规律,制定科学的处置方案,不断提升处置水平。
2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
2.1应急指挥机构
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依照职责和本预案的规定,在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并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向市人民政府提出成立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综合指挥部的建议。由市人民政府决定是否成立市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综合指挥部,并根据需要设置若干工作组。县(区)参照市级结合实际工作需要成立本级应急指挥部。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切实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2.1.1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综合指挥部的组成和职责
在处置较大及以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任指挥长。必要时可提请市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综合指挥部指挥长,市政府有关负责同志担任副指挥长,相关部门和单位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
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综合指挥部负责对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作出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重大决策和措施;发生特别重大或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综合指挥部在国家及省指挥部的领导下,组织各县区和市级有关部门、单位落实上级决策和部署。
指挥部成员单位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和应急处置的需要确定。包括但不限于市政府办(外事办)、市委组织部、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市直机关工委、市委督查办、市政府新闻办、市发改委、市教体局、市科技局、市经信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文旅局、市卫健委、市应急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林业局、市城管局、市医保局、市数管局、市机关事务管理处、市红十字会、六安海关、市邮政管理局、中国电信六安分公司、中国移动六安分公司、中国联通六安市分公司、六安火车站、六安军分区保障处、武警六安支队等。
2.1.2县(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的组成和职责
县(区)参照市级设置本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协调和指挥,作出处置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决策,决定要采取的措施。
2.2市应急综合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职责
市政府办(外事办)负责督促检查各县区、各单位对市政府应急处置重要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情况,负责市政府相关公文处理、领导批示的传达和交办落实,市政府应急处置会议会务和领导活动的组织安排。协调相关部门联合做好应急处置。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涉外事务。
市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和指导新闻单位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发布和宣传报道工作,加强宣传引导,积极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科学知识宣传和普及工作。
市委政法委负责统筹应急时期社会稳定工作,全面、动态、深入加强情报信息收集研判预警和风险点排查,及时发现并稳妥处置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引发的不稳定因素;强化社会面整体防控,加强重点部位安保工作;协调加强平安防控力量的布置、落实、完善等。
市委网信办负责指导协调网上舆情监测预警、应急处置和网络舆论引导,对舆情进行监测与管控,防止炒作。
市委组织部、市直机关工委负责建立健全机关、企事业单位党员干部与社区结对机制,组织党员干部下沉到一线,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
市委督查办负责对县(区)以及市直有关单位贯彻落实国家及省、市相关部署进行督查,并对上级督查组督查整改情况进行跟踪督办和反馈。对落实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交由相关部门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市政府新闻办负责组织安排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应急处置情况的对外信息发布,必要时组织新闻发布会或新闻媒体采访。
市发改委负责保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基础设施项目的规划和立项,做好粮油等生活物资的库存储备,保障应急情况下民生商品的供应,开展应急市场巡查,保障市场物价基本稳定。
市教体局负责组织实施各类学校、幼儿园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控制措施,加强在校学生、教职工的宣传教育和自我防护工作,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学校、托幼机构内发生。
市科技局鼓励和支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防治技术研究,协助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解决卫生应急中的相关科技问题。
市经信局根据事件发展情况,按程序动用市级卫生应急物资储备;根据需要和能力组织企业生产或者申请上级有关部门协调采购相关药品和医疗器械等。
市公安局负责协助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依法做好风险人员流行病学调查和风险人员隔离等相关应急处置工作;密切关注与疫情有关的社会治安动态,依法查处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稳定;负责组织实施对危险区域安全警戒和人员撤离区域的治安管理,加强对疫情管控区域的人口流动管理。
市民政局负责组织做好受灾群众的转移安置和生活救助。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社会组织开展社会捐助工作,接受、分配捐助的资金和物资,做好款物管理和发放工作。对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给予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和临时救助。督促指导养老服务、儿童福利、救助管理等机构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控制和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和动员社区(村委会)力量,参与群防群治。协调做好死亡人员的火化和其他善后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保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所需经费,并做好经费和捐赠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人社局负责按照工伤保险政策有关规定,落实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人员的工伤保险待遇。根据有关规定,研究落实参与事件处置的专业技术人员在职称评审、人才选拔、岗位晋升、年度考核、及时奖励等方面的相关倾斜政策;会同有关部门落实参与公共卫生应急管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待遇保障工作;支持公共卫生机构招聘或引进专业技术人才。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组织环境质量监测与环境保护监督执法,维护环境安全;做好对医疗废水、医疗废物处置的监督管理,防止未经处理或处理未达标的医疗废水污染饮用水水源并确保医疗废物得到无害化处置。
市交通局协助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对乘坐公路、水路交通工具的人员进行检疫、查验工作,防止传染病通过运输环节传播。保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人员以及防治药品、医疗器械等急用物资和有关标本的运送;落实疫区相关公路、水路交通工具和场站的预防性消毒工作,协助交警部门做好疫区道路交通管理工作。
市农业农村局负责人畜共患传染病的防治工作,开展与人类接触密切的动物相关传染病的监测、调查和应急处置等工作;配合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做好疫情溯源监测工作,及时通报重大动物传染病疫情;协助有关部门开展农村地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市商务局负责组织做好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维护市场秩序;协助做好参加对外经贸活动人员的宣传、登记、观察等工作,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跨地区传播扩散。
市文旅局负责指导督促文化和旅游行业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必要时做好文化娱乐和旅游场所相关人员的宣传、登记、观察等工作;及时接收、发布上级文旅和卫健等部门的预警信息,有针对性地做好有关工作。
市卫健委负责组织制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和相关卫生技术方案;建立健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预警体系;建立专家咨询委员会和卫生应急队伍,做好日常培训和演练工作;提出启动和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组织实施流调溯源和检验检测等疾病控制措施,开展应急医疗救治工作;根据疾病预防控制工作需要,依法提出隔离、封闭有关地区的建议;会同宣传部门及时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组织全社会开展爱国卫生运动。
市应急局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对急性工业中毒等导致的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开展调查,监督有关部门开展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协助做好急性职业中毒事件的应急救援和信息通报工作。组织协调各类应急救援力量与救灾物资参与、支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指导、协调因自然灾害引发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做好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组织开展食品药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负责药品、疫苗、诊断试剂、医疗器械等物资的质量监督;负责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产品的市场监管工作,查处相关违法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根据需要对导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的经营行为采取临时管理措施。
市林业局负责组织开展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的监测、基础调查和样品采集及保存工作;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期间,组织快速隔离、病样采集,组织专家分析和提出有关野生动物活动范围和趋势等预警信息。
市城管局负责督促物业服务企业执行政府依法实施的应急处置措施和其他管理措施,配合开展相关工作。
市医保局负责依法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伤病员的医保费用结算等相关保障工作;做好医疗机构有关药品、试剂、耗材的招标、采购、使用工作,保持相关医疗服务价格稳定。
市数管局负责利用信息化技术手段协助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做好人员摸排、流调溯源、检验检疫等应急处置工作。
市机关事务管理处负责各级督导指导组、专家组等接待和联络协调工作;统筹安排来市检查指导或支援的工作人员的食宿、会务和车辆保障。
市红十字会负责组织群众开展现场自救和互救,依法接受国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提供急需的人道主义援助。
六安海关负责做好出入境物资的检疫查验工作;及时收集和提供国外传染病疫情信息,与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做好沟通协作和信息共享工作。
市邮政管理局负责督促邮政行业落实好防控工作,根据需要做好快递包裹、从业场所的预防性消毒和人员健康管理等工作。
中国电信、移动、联通等六安分公司负责为流行病学调查、人员摸排管控和检验检测等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和通信保障工作。
六安火车站负责组织协调对进出车站和乘坐火车的人员进行检疫、查验工作,将发现的传染病人、疑似传染病人及相关的密切接触者移交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保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人员以及防治药品、医疗器械等急用物资运送,做好疫区的铁路交通管理工作。
六安军分区保障处负责军队系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协调军队有关卫生资源,支援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
武警六安支队负责组织指挥武警部队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行动,配合公安机关做好事件现场的控制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根据部门职责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的需要,制定完善部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配合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完成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综合指挥部布置的工作任务。
2.3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综合指挥部工作组职责
应急处置期间,市应急综合指挥部成立“一办六组”,在面对不同类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可根据需要增减工作组,各工作组成员单位及其职责如下(排在首位的单位为工作组牵头单位):
(1)综合办公室
职责: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期间综合协调工作;收发办理来文来电、档案资料管理、机要保密等工作;负责会议组织、材料拟草,及时收集、整理、汇总、报送相关数据信息,统一各组数据报告标准和信息口径;汇总各组工作进展情况,负责相关信息报送、发布;落实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主要成员单位:市政府办、市卫健委、市疾控局等。
(2)疾病控制组
职责:负责组织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展形势进行研判,提出应对处置措施;指导属地或有关单位做好监测预警、报告、流调溯源、标本采集检测、消毒消杀和隔离观察等工作。
主要成员单位:市卫健委、市公安局、市数管局、市疾控中心、市卫生健康执法支队、中国电信、移动、联通六安分公司等。
(3)医疗救治组
职责:负责统筹调度全市医疗资源,制定和落实相关诊疗方案,做好医疗保障和患者医疗救治工作,指导督促医院落实院感防控措施等。
主要成员单位:市卫健委、市医保局、市直公立医院、市疾控中心、市卫生健康执法支队、市医疗紧急救援中心、市红十字中心血站等。
(4)综合保障组
职责:负责统筹全市生活物资和应急物资保障;稳定物价,查处违规经营,维持市场秩序;安排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所需的资金;负责各级督导指导组、专家组等联络协调和接待任务;统筹安排来市检查指导或支援的工作人员的食宿、会务和车辆保障;负责交通保障工作,确保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人员以及防治药品和器械等物资的运送等。
主要成员单位:市政府办、市发改委、市经信局、市财政局、市交通局、市商务局、市卫健委、市应急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医保局、市机关事务管理处等。
(5)宣传与舆情处置组
职责:负责统筹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宣传与舆情处置工作;保持与指挥部综合办沟通,及时掌握最新进展信息;组织开展新闻发布工作;指导协调网上舆情监测预警、应急处置和网络舆论引导,对舆情进行监测与管控,防止炒作;做好对媒体记者宣传的引导和联络服务工作等。
主要成员单位: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市政府新闻办、市卫健委、市疾控局、皖西日报社、市广电总台等。
(6)社会稳定组
职责:负责及时排查处置各类风险隐患,全力维护政治安全和社会稳定;强化社会面巡逻和检查,确保治安、交通等秩序良好;加强医疗机构安全保卫,指导医疗机构严格落实单位内部安全防护;依法严厉打击妨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的违法犯罪行为。
主要成员单位:市委政法委、市委网信办、市公安局、市交通局、市卫健委、市应急局、市信访局、武警六安支队等。
(7)综合督查组
职责:负责对县(区)和有关部门贯彻落实国家及省、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综合指挥部工作部署情况进行督查,并对上级督查组督查整改情况进行跟踪督办和反馈。对落实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交由相关部门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主要成员单位:市委督查办、市卫健委、市教体局、市交通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疾控局、市疾控中心、市卫生健康执法支队等。
2.4日常管理机构
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综合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卫健委,负责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日常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能是:依法组织协调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相关制度和文件的起草工作;组织制订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具体措施,组建与完善全市公共卫生事件监测和预警系统,组织开展监测分析和风险评估工作;组建卫生应急队伍,加强卫生应急能力建设;制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并开展演练;组织对公共卫生和医疗救治专业人员进行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知识和处置技术的培训,指导各县区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案,帮助和指导各县(区)应对其他突发事件的伤病救治工作;提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应急物资需求及分配意见;承办救灾、反恐、中毒、放射事故等重大安全事件中涉及公共卫生问题的组织协调工作;对突发较大人员伤亡事件组织紧急医疗救护工作。
县(区)参照设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日常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的日常管理工作。
2.5专家咨询委员会
市卫健委负责组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专家咨询委员会,专家咨询委员会主要职责:
(1)对事件相关信息进行分析研判和风险评估,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响应的级别以及采取的重要措施提出建议;
(2)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准备提出咨询建议;
(3)参与制订、修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和技术方案;
(4)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提供专家咨询和技术指导;
(5)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的启动、调整、终止和后期评估提出咨询意见;
(6)承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综合指挥机构和日常管理机构交办的其他工作。
县(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可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需要,组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专家咨询委员会。
2.6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
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专业技术机构,要结合本单位职责开展专业技术人员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能力培训,提高快速应对能力和技术水平。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后,医疗卫生机构要服从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的统一指挥和安排,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2.6.1医疗机构:主要负责病人的现场抢救、运送、诊断、治疗、医院内感染控制,样本采集与检测,配合进行病人的流行病学调查,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2.6.2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健康执法机构):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市卫生健康执法支队主要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和报告,开展现场流行病学调查,环境和物品的卫生学处理,病人和环境标本采集,病因现场快速检测、实验室检测及疾病和健康监测等工作;对事件发生地区的环境卫生以及医疗卫生机构的疫情报告、医疗救治、传染病防治等进行卫生监督和执法稽查;承担对县(区)工作的技术指导和专业技术人员的培训工作。
各县(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健康执法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现场流行病学调查、相关检测和卫生监督工作。
3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风险评估、预警、报告
3.1监测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按照国家、省相关要求,组织建立统一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体系,包括:法定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报告网络、症状监测网络、实验室监测网络,设置全市统一的举报电话。各级医疗、疾病预防控制(卫生健康执法)机构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日常监测工作。各成员单位应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和要求,针对本行业(领域)所涉及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开展行业和领域内日常监测。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和要求,结合实际,组织开展重点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主动监测,包括:自然疫源性疾病疫情监测、自然灾害发生地区的重点传染病和卫生事件监测、主要症状和重点疾病的医院哨点监测等。加强对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保证监测质量。
3.2风险评估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根据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数据、国内外事件发生发展情况、舆情监测数据以及公众举报等信息,组织专家开展日常风险评估和专题风险评估,对可能出现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趋势分析和风险评估,识别事件的背景、流行病学特征、流行的强度和可能产生的后果,同步考虑对公共卫生、经济社会、生态环境的影响,以及法律法规要求、利益相关方的需求、措施执行成本效益等因素,形成风险评估报告,为应急处置决策和事件应对提供依据。
3.3预警
3.3.1预警级别
市、县(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根据风险评估结果,必要时做出相应级别的预警,预警级别由高到低可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
红色预警:根据事件监测数据变化趋势与风险评估结果,预计将要发生特别重大级别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橙色预警:根据事件监测数据变化趋势与风险评估结果,预计将要发生重大级别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黄色预警:根据事件监测数据变化趋势与风险评估结果,预计将要发生较大级别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蓝色预警:根据事件监测数据变化趋势与风险评估结果,预计将要发生一般级别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3.3.2发布预警信息
(1)市、县(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根据风险评估结果,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预警建议,由本级人民政府或授权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依法依规发布相应级别的预警信息,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报告。
(2)预警信息内容包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延续时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咨询电话和发布机构等。
(3)预警信息的发布和调整要充分发挥六安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作用,或通过广播、电视、报刊、通信、信息网络、手机、警报器、宣传车、大喇叭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
3.3.3预警措施
进入预警期后,市、县(区)应急综合指挥部办公室应动态监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迅速组织卫生应急力量采取必要的预防控制措施,及时消除危险因素,预防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做好应急处置所需人员、物资、装备和设备的调集准备工作;及时准确发布事件最新情况、公布咨询电话、组织专家解读;加强应急科普宣传,开展相关舆情监测,主动回应社会公众关切,及时澄清谣言传言,维护社会稳定。
3.3.4预警级别的调整及解除
预警信息发布后,应根据事件发展趋势,及时进行调整。事态得到有效控制后,应及时解除预警。预警信息的调整和解除由原发布机构实施。
3.4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隐患,也有权向上级政府部门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职责的部门、单位及个人。
3.4.1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
3.4.1.1责任报告单位
(1)市及各县(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指定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机构;
(2)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
(3)市及各县(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4)市及各县(区)人民政府;
(5)其他有关单位,主要包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单位、与群众健康和卫生保健工作有密切关系的机构,如海关、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市场监管机构、教育培训机构、动物防疫机构、检验检测机构、养老福利机构和监管场所等。
3.4.1.2责任报告人
执行职务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卫生人员、个体执业医生,以及上述责任报告单位的负责人和相关工作人员为责任报告人。
3.4.2报告时限和程序
发现、获得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有关信息的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应当在2小时内以电话或传真等方式向属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或疾控中心报告;学校和托幼机构发生的事件同时向教育主管部门报告。
疾控中心接到电话、传真等报告后,应对信息进行审核,确定真实性,2小时内以电话或传真等方式报告同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接到信息报告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尽快组织有关专家进行现场调查评估,如确认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疾控中心在2小时内进行网络直报,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在2小时内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报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报告后2小时内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
3.4.3报告内容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分为首次报告、进程报告和结案报告,要根据事件的严重程度、事态发展和控制情况及时报告事件进程。
(1)首次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事件名称、初步判定的事件类别和性质、发生地点、发生时间、发病人数、死亡人数、主要临床症状、可能原因、已采取的措施、报告单位、报告人员及通讯方式等。
(2)进程报告。报告事件的发展与变化、处置进程、事件的诊断和原因或可能因素、势态评估、控制措施等内容。同时,对首次报告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卡》进行补充和修正。重大及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至少按日进行进程报告。
(3)结案报告。事件结束后,应进行结案信息报告。达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分级标准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结束后,按分级确认的权限由相应级别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组织评估。在确认事件终止后,对事件的发生和处置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其原因和影响因素,并提出今后对类似事件的防范和处置建议。
报告的具体要求按国家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规定执行。
3.4.4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网络直报
县(区)疾控中心可直接通过专用信息系统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提高信息报告的及时性。市疾控中心接收到报告信息后,应及时审核信息,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并统计汇总、分析,按照有关规定报告市卫健委。
4先期处置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事发地政府及有关部门或单位在向上级报告的同时,应立即组织开展先期处置工作,依法采取控制危险源、封锁危险场所、广泛宣传动员、组织群众开展自救互救、实施紧急医疗救援行动、紧急调配资源、实行交通管制等措施。在组织先期处置过程中,事发地政府应尽快启动应急响应,采取有力措施控制事态发展,按照信息报送规定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和先期处置情况。
5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响应和终止
5.1应急响应原则
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事发地人民政府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作出相应的级别应急响应。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市、县(区)人民政府立即启动应急响应。市级层面应急响由高到低分为三级:一级、二级、三级。县(区)响应等级可参照市级层面应急响应级别设置,结合本地实际情况予以明确。
发生特别重大和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由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组织专家进行研判后提出建议,报请市政府批准后,分别启动市级Ⅰ级、Ⅱ级响应,并向省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进行报告。
发生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由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组织专家进行研判后提出建议,报请市政府批准后,启动市级Ⅲ级响应,并向省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进行报告。
发生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由县(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组织专家进行研判后提出建议,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启动Ⅳ级响应,并向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报告。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遵循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发展的客观规律,结合实际情况和预防控制工作的需要,及时调整响应级别,以有效控制事件,减少危害和影响。要根据不同类别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和特点,注重分析事件的发展趋势,对事态和影响不断扩大的事件,应及时升级响应级别;对范围局限、不会进一步扩散的事件,应降低响应级别。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对在学校、地区性或全省性、全国性重要活动期间等发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要高度重视,可相应提高预警和响应级别,确保迅速、有效控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要采取边调查、边处理、边抢救、边核实的方式,以有效措施控制事态发展。
事发地之外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接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情况通报后,要及时通知相应的医疗卫生机构,组织做好应急处置所需的人员与物资准备,采取必要的预防控制措施,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本行政区域内发生,并服从上一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的统一指挥和调度,支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地区的应急处置工作。
5.2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分级响应
5.2.1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Ⅰ级)的应急响应
发生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后,市政府在全国和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综合指挥部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组织协调县(区)人民政府和市有关部门、单位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5.2.2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Ⅱ)的应急响应
发生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后,市政府在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综合指挥部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根据我市实际情况组织协调县(区)人民政府和市有关部门、单位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5.2.3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Ⅲ级)的应急响应
市政府负责根据市卫健委的建议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需要,成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综合指挥部,负责全市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统一领导和指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地的政府及有关部门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综合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按照要求认真履行职责,落实有关控制措施。
必要时,可请求省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提供技术指导和支持,保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顺利进行。
5.2.4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Ⅳ级)的应急响应
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县(区)级政府负责组织县(区)级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必要时,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派出工作组,指导县(区)做好应急处置工作并提供支持。根据需要,请求省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提供技术指导和支持。
5.3应急响应措施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市、县(区)政府根据专家评估和启动应急响应的建议,确认响应级别,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并根据实际需要可以依法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应急处置措施。
(1)组织领导。成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综合指挥部,按事件类别组建专项工作小组,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参与应急处置工作。
(2)资源调度。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需要,调集本行政区域内各类人员、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等参与应急处置工作。
(3)应急联动。做好毗邻地区的联防联控工作;加强与军队、武警的协调联动,必要时请求动员军队、武警力量支援地方应急救援,共同妥善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4)风险研判。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收集与分析工作,及时开展风险评估,研判事件形势及危害,提出调整应急响应策略和措施的建议。
(5)技术培训。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牵头组织制定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和技术方案,并及时组织培训工作。
(6)流调溯源。事发地应急指挥机构要组建由疾控、公安、数管等多部门联合组成的综合流行病学调查队伍,由疾控机构负责牵头,公安、数管等部门协助做好流行病学调查,对传染病确诊病例、疑似病例、病原携带者及其密切接触人员进行追踪调查,查明传播链;必要时可对密切接触人员采取隔离医学观察和健康监测等措施;根据需要组织开展消毒和病媒生物控制等工作。
(7)区域协查。及时向省外、市外推送经核查已离开本市的风险人员或物品信息,向外发出跨省、跨市协查函,防范疫情外溢。
(8)控制源头。发现甲类传染病、参照甲类管理的乙类传染病,或突发急性群体性乙类、丙类传染病、不明原因传染病、新发传染病和新发感染性疾病时,事发地市、县(区)人民政府可以采取人员控制措施,对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采取就地隔离、观察、治疗的措施,必要时对密切接触人员采取隔离医学观察措施。实施隔离措施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对被隔离人员提供基本生活和医疗保障。对于可能造成传播风险的活体动物及其制品、物品等进行扑杀、销毁或无害化处理等防止危害扩大的措施。
(9)检验检测。建立疾控中心、医院、第三方检验机构联合协作机制,严格按照生物安全管理制度,开展标本采集、运送和实验室检测等工作。
(10)统筹调度医疗卫生资源。各地要根据医疗资源负荷评估结果和应急处置需要,合理部署并及时调配医疗卫生资源,必要时地方政府可以改建、新建定点医院和方舱医院,依法征用社会场所作为临时医疗救治场所。实行病例分类分级救治管理,做好伤病员转运工作,集中优势医疗资源救治重症伤病员。充分发挥中医药在防控和医疗救治工作中的作用。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应当统筹做好孕产妇、血透、肿瘤、儿童等特殊患者的医疗救治工作,保障正常的基本医疗服务需求。同时,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控制院内感染,做好清洁消毒和医疗废物的处置和管理。
(11)划定控制区域。甲类和乙类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市、县(区)人民政府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可以宣布本行政区域内疫区范围;报请省人民政府同意后,可以对本行政区域内甲类传染病疫区实施封锁;封锁大、中城市的疫区或者封锁跨省的疫区,以及封锁疫区导致中断干线交通的,逐级报请国务院决定。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或我国尚未发现的新发传染病时,应迅速通过大数据技术确定相关人员活动轨迹,评估事件影响后划定控制区域。对重大食物中毒和职业中毒事件,根据污染食品扩散和职业危害因素波及的范围,划定控制区域。
(12)实行分区分级精准防控。按照国家、省有关标准,开展风险等级评估,划定并动态调整区域风险等级并予以公布。当地政府可以在本行政区域内采取以下措施:限制或者停止集市、集会、影剧院演出等人群聚集活动;停工、停业、停课;封闭或者封存被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备和设施等。
(13)实施交通卫生检疫。组织铁路、交通等部门和机构在交通站点设置临时交通卫生检疫站,对进出疫区的交通工具及其司乘人员和物资进行检疫查验,监督指导交通工具等进行消毒处理。
(14)强化社区防控。健全完善社区防控工作网络,指导社区(村)科学规范开展防控工作,做好健康监测、医疗保障、人员排查转运、社区封控、疫苗接种、预防服药、健康教育、环境卫生治理、应急物资准备、日常消毒、宣传引导等组织动员工作。
(15)加强重点场所和重点人群防控。落实特殊场所和相关高危脆弱人群保护措施,加强看守所、拘留所、戒毒所、养老院、福利院、救助管理机构、精神卫生专业机构、学校、托育、托幼机构等特殊场所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工作,必要时实施封闭管理。同时,做好相关高危脆弱人群管理,社区组织对辖区内的老、幼、孤、病、残、孕等脆弱人群进行摸底,为其提供生活帮助,建立就医绿色通道;公安、城管、民政等部门要通过加强街边巡查主动发现流浪乞讨人员,做好告知、护送、救助工作;建立外地滞留人员安置工作机制,落实属地责任,成立服务保障专班,实施集中安置、分类服务。
(16)建立免疫屏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组织专家评估后,必要时可采取人群疫苗应急接种和预防性服药等防控策略,保护易感人群,建立免疫屏障。
(17)规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市、县(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按照规定依法公开、透明、及时、准确对外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同时应加强信息安全和个人隐私保护。
(18)血液保障。建立突发事件血液保障应急制度,采供血机构根据用血情况,开展无偿献血招募宣传,适时启动应急献血计划,有效保障血液供应和血液安全。必要时做好特殊成分血液的招募采集、检测、制备及储存供应工作。
(19)心理援助。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心理援助服务体系,开展公众心理慰藉疏导和重点人群心理危机干预,为一线工作人员、脆弱人群等提供社会心理援助。
(20)殡葬保障。开展殡葬服务资源评估,有效保障遗体接运、火化、骨灰寄存等基本殡葬服务,及时规范处置病亡患者遗体,充分保障参与遗体处置人员规定等级的防护物资。
(21)风险沟通。通过新闻发布会或官网发布等方式,及时向媒体或公众通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和应急处置情况,让公众获得有关风险情况和应对知识,减少公众恐慌和焦虑。开通电话咨询热线,及时收集并解答群众诉求。
(22)宣传教育。通过各种宣传渠道和方式,加强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及时发布公众和重点人群、重点单位的防控指引,引导广大人民群众自觉遵守公共卫生行为规范,养成健康文明生活习惯,主动接受和配合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措施。
(23)舆情引导。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发展的不同阶段,及时对相关舆情进行收集、分析、研判,为应急处置工作提供决策参考;在当地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网信办等相关职能部门建立协调联动的网上舆情信息核实回应机制,及时回应社会关切,有序有效引导舆论;依法依规打击网络谣言,严控不实信息传播。
(24)志愿服务。市委组织部、市直机关工委、共青团、妇联、红十字会等应当按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综合指挥部的决定、命令,组织干部下沉、动员群众和志愿者有序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各级指挥部及相关部门应为志愿者提供必要防护措施。
(25)公共场所防控。各行业主管部门、各类场所管理责任单位落实公共场所及其他人员密集场所清洁、消毒、媒介生物监测与控制等措施,对进入场所人员进行健康监测和卫生健康知识的宣传教育。
(26)爱国卫生运动。加大环境卫生专项整治力度,落实各类市场经营者主体责任,加强公共场所和人员密集区域的防控措施。
(27)提供生活保障。维持社会生产生活秩序,保证关键部门、关键岗位的正常运转,确保煤、电、油、气、水、粮、菜等生活资源供给和生活必需品的供应。
(28)维持市场秩序。加强市场监督管理,依法从严惩处囤积居奇、哄抬物价、制假售假、经营未经检验检疫畜禽产品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违法行为,保持物价基本稳定。
(29)医疗保障。充分发挥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医疗保障制度的作用,统筹医保资金和财政补助,保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医疗救治。
(30)督促检查。严格落实属地、部门、单位、个人“四方责任”,加强对辖区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31)社会稳定。采取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件的必要措施。及时依法处置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有关的社会治安案件,维护社会稳定。
(32)其他必须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
5.4非事件发生地区的应急响应措施
未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地区应根据其他地区发生事件的性质、特点、发生区域和发展趋势,分析本地区受波及的可能性和程度,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密切关注事件发展,多渠道及时获取相关信息,组织专家开展事件影响的评估研判,及时发布预警信息。
(2)组织做好本行政区域应急处置所需的人员与物资准备。
(3)加强相关疾病与健康监测和报告工作,必要时,建立专项报告制度。
(4)开展重点人群、重点场所和重点环节的监测和预防控制工作。
(5)开展防治知识宣传和健康教育,提高公众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6)根据上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或指挥部的决定,开展交通卫生检疫,做好支援事件发生地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准备等。
5.5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的终止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的终止需符合以下条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隐患或相关危险因素消除,或末例传染病病例发生后经过最长潜伏期无新的病例出现。
当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得到有效控制,相关危险因素已消除,末例传染病病例发生后经过最长潜伏期无新的病例出现后,由市应急综合指挥部办公室组织有关专家评估,认为可以终止响应时,市应急综合指挥部宣布市级应急响应终止。响应终止后,可继续实施必要措施,防止公共卫生事件的次生、衍生事件发生。县(区)级应急指挥部参考市级终止本级应急响应。
6善后处理
6.1后期评估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结束后,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组织有关人员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置情况进行评估。评估内容主要包括事件概况、现场调查处置概况、病人救治情况,所采取措施的效果评价、应急处置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取得的经验及改进建议。评估报告上报本级政府和上一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6.2恢复与重建
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由当地政府负责。根据事件风险评估结果、防控措施、受疫情影响程度、重建能力,制定当地复工复产和恢复重建计划,有序恢复生产生活秩序。
6.3奖励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参加突发事件应急处理作出贡献的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6.4责任
对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置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的,依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6.5抚恤和补助
各级人民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对因参与应急处置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对相关人群提供心理援助服务;对参加应急处置一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应根据工作需要制订合理的补助标准,给予补助。
6.6征用物资、劳务的补偿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结束后,各级人民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对应急处置期间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企业、个人的物资和劳务进行合理评估,给予补偿,妥善解决因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引发的矛盾和纠纷,保险监管部门应当督促有关保险机构及时做好有关单位和个人损失的理赔工作。
7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保障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应坚持预防为主,平战结合,市及各县(区)政府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加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组织建设,组织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和预警工作,加大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队伍建设和技术研究,建立健全全市统一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体系,保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顺利开展。
7.1技术保障
7.1.1信息系统
按照国家及省统一部署,市卫健委应在全市范围内积极推广应用国家及省关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预警、决策指挥等信息平台。在充分利用现有资源的基础上建设医疗救治信息网络,实现卫生行政部门、医疗救治机构与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之间的疾病、相关症候群和实验室检测等数据信息共享。
7.1.2疾病预防控制(卫生健康执法)体系
按国家、省要求,建立健全全市统一的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市、县(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加快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基层预防保健组织建设,强化医疗卫生机构疾病预防控制的责任;建立功能完善、反应迅速、运转协调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机制;健全覆盖城乡、灵敏高效、快速畅通的疫情信息网络;改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基础设施和实验室设备条件;加强疾病预防控制专业队伍建设,提高流行病学调查、现场处置和实验室检测检验能力;落实国家及省关于疾控机构人员防疫津贴政策。规范执法监督行为,加强卫生监督队伍建设。对卫生监督人员实行资格准入和在岗培训制度,全面提高卫生执法监督的能力和水平。
7.1.3应急医疗救治体系
按照“中央指导、地方负责、统筹兼顾、平战结合、因地制宜、合理布局”的原则,逐步在全市范围内建成符合市情、覆盖城乡、功能完善、反应灵敏、运转协调、持续发展的医疗救治体系。
(1)急救机构
市医疗紧急救援中心根据需要选择综合医院急诊科建立急救网络。每个县依托综合力量较强的医疗机构建立紧急救援机构。
(2)传染病救治机构
六安市传染病医院承担传染病救治任务,各县区在指定的综合性医院建立传染病病区。各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设立发热、肠道门诊(诊室)和隔离观察室。
7.1.4卫生应急队伍
(1)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按照“平战结合、因地制宜,分类管理、分级负责,统一管理、协调运转”的原则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卫生应急队伍。
(2)市级卫生应急队伍的组建方式和种类
市级卫生应急队伍主要由卫生应急管理人员和卫生专业人员构成,成立紧急医学救援、突发急性传染病防控、突发中毒事件应急处置、核和辐射突发事件卫生应急、心理危机干预等5类共14支市级卫生应急队伍,每队10-12人。其中紧急医学救援队伍6支,由市人民医院、市中医院、皖卫附院各负责组建2支;突发急性传染病防控队伍2支,由市疾控中心负责组建;突发中毒事件应急处置队伍2支,由市疾控中心负责组建;核和辐射突发事件卫生应急队伍2支,由市人民医院、市中医院各负责组建1支;心理危机干预应急队伍队伍2支,由精神卫生中心负责组建。县(区)结合实际成立本级卫生应急队伍。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态势发展或工作需要,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可从5类卫生应急队伍中抽调队员组建综合卫生应急队伍,必要时,抽调县级卫生应急队伍参与现场应急处置。
(3)卫生应急队伍的管理与培训
县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建立卫生应急队伍资料库,对卫生应急队伍实行动态管理;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情况,及时对队伍进行调整,定期开展培训和演练,提高卫生应急能力。
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选择综合力量较强、专业特点符合应急救治需要的医疗机构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作为应急卫生队伍的培训基地,承担相应的培训、演练任务。
7.1.5演练
县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按照“统一规划、分类实施、分级负责、突出重点、适应需求”的原则,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的形式,组织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演练。
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结合应急预案,统一组织安排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演练。
7.1.6风险评估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本地区事件风险评估工作的组织管理和综合协调,制定风险评估工作的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具体承担日常风险评估和专题风险评估的组织实施,并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决策提供技术支持。日常评估发现需要进一步深入评估的内容,或辖区内发生或可能发生的较大级别以上事件,或两个以上县(区)发生可能有流行病学关联的一般级别以上的事件,以及举办大型活动、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等时需开展专题风险评估。
7.1.7科研与合作交流
科技及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疾控和医疗机构开展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的防治科学研究,疾控和医疗机构要积极参与国家及省、市有关的防治科学研究,包括现场流行病学调查方法、实验室检测技术、药物治疗、疫苗和应急响应装备、中医药及中西医结合防治等,密切跟踪新发、罕见传染病快速诊断方法、诊断试剂以及相关疫苗研究动态,做到技术上及时更新并有所储备。同时,开展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技术的跨地区、跨部门交流与合作,吸收、引进外单位的先进技术、装备和方法,提高全市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整体水平。
7.2物资、经费保障
7.2.1物资储备
市、县(区)人民政府的卫生健康、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商务、财政等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配合,建立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物资和生产能力储备。
7.2.2经费保障
市、县(区)发展改革部门应保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经费,各级财政部门按规定落实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的财政补助政策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经费,所需资金已在部门预算安排的,应按照有关快速拨款程序,及时拨付单位使用;部门预算未安排的,通过调整部门预算内部支出结构和追加部门预算等方式,及时安排和拨付。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积极通过国际、国内等多渠道筹集资金,用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7.3通讯与交通保障
市、县(区)卫生应急队伍要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配备通讯设备和交通工具。
7.4法律保障
市、县(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严格执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规定,根据本预案要求,严格履行职责,实行责任制。对履行职责不力,造成工作损失的,要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7.5社会公众的宣传教育
县级以上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利用广播、影视、报刊、互联网、手册等多种形式对社会公众广泛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知识的普及教育,宣传卫生科普知识,指导群众以科学的行为和方式对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要充分发挥有关社会团体在普及卫生应急知识和卫生科普知识方面的作用。
8附则
8.1名词术语
重大传染病疫情是指某种传染病在短时间内发生、波及范围广泛,出现大量的病人或死亡病例,其发病率远远超过常年的发病率水平的情况。
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是指在短时间内,某个相对集中的区域同时或者相继出现具有共同临床表现病人,且病例不断增加,范围不断扩大,又暂时不能明确诊断的疾病。
重大职业中毒是指由于职业危害的原因而造成的人数众多或者伤亡较重的中毒事件。
新传染病是指全球首次发现的传染病。
我国尚未发现传染病是指埃博拉、黄热病、人变异性克雅氏病等在其他国家和地区已经发现,在我国尚未发现过的传染病。
我国已消灭传染病是指天花、脊髓灰质炎等传染病。
旅行建议是指国务院为防止疫情因人员流动进一步扩散蔓延,向社会公众发布的尽量避免或减少到疫区非必要旅行的建议。
8.2应急处置日常管理机构及联系方式
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日常管理工作由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
市卫健委联系电话:0564-3379730;市公共卫生联系电话:0564-12320;传真0564-3370568。
8.3预案启动格式框架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来源;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现状;宣布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等级;发布单位或发布人及发布时间。
8.4新闻发布内容框架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基本情况;国家、省及市领导同志的指示批示;应急处置工作情况;下一步工作计划;需要说明的其他有关问题。
8.5应急结束宣布格式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伤亡和损失情况;应急处置成效及目前状况;宣布结束应急,撤销现场指挥机构;善后处置和恢复工作情况;发布单位或发布人及发布时间。
8.6预案制定与解释
本预案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形势变化和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更新、修订和补充。
市有关部门根据需要和本预案的规定,制定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具体工作预案,报市人民政府备案。县(区)人民政府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的规定,参照本预案并结合当地实际,组织制定本地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本预案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会同市卫健委负责解释。
8.7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六安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同时废止。
附件2
六安市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事件分级
3 组织体系
3.1 市级指挥机构
3.2县区指挥机构
3.3现场应急医疗救援指挥
3.4专家组
3.5 医疗卫生应急救援队伍
4 市直部门、医疗卫生救援机构职责
4.1市直部门职责
4.2医疗卫生救援机构职责
4.2.1院前急救机构
4.2.2 医疗机构
4.2.3采供血机构
4.2.4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4.2.5 卫生监督机构
4.2.6 健康教育机构
4.2.7精神卫生救援机构
5 应急响应和终止
5.1应急响应
5.1.1 I级和II级响应
5.1.2 III级响应
5.1.3 IV级响应
5.2启动条件调整
5.3响应终止
6 急救处置
6.1现场急救
6.2转送伤员
6.3院内救治
6.4后期处置
7 宣传教育与公众参与
8 责任与奖惩
9 附则
9.1预案管理
9.2预案实施时间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保障在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公共事件(以下简称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各项医疗卫生救援工作迅速、高效、有序地进行,提高卫健部门应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反应能力和医疗卫生救援水平,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健康危害,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安徽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六安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六安市突发公共事件所导致的人员伤亡、健康危害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按照六安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执行。
1.4 工作原则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管理、部门协同;科学规范、及时高效;整合资源、信息共享;平战结合、常备不懈;加强协作、公众参与。
2 事件分级
突发事件按照其性质、造成损失、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各类突发事件的分级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省、市级各类专项应急预案执行。
3 医疗卫生救援组织体系
3.1市级指挥机构
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事件,市直各有关部门在市级人民政府和市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的领导下,按照应急响应级别及各自职责,配合做好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成立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小组组长原则上由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副组长由分管负责同志担任,有关科室和市级医疗机构负责人为成员。主要职责是在市人民政府及市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领导下,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做好较大及以上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的组织、指挥、协调等工作。
领导小组下设综合组、应急救援组、医疗救治组、疾病控制和卫生监督组、后勤保障组。
(1)综合组:负责在发生突发事件时,执行领导小组指令,组织协调各小组的应急救治工作,传达上级精神,发布有关信息(牵头科室:市卫健委办公室,配合科室:市卫健委宣传科)。
(2)应急救援组:负责应急救援队伍的组织建设,协调、安排各类急救车辆和应急救援队伍,确保救援工作迅速有效(牵头科室:市卫健委医政医管科;配合单位:市医疗紧急救援中心,市直医疗机构等)。
(3)医疗救治组:负责专家组的组织建设,组织安排医疗救治工作,协调有关专家会诊,制定、落实救治方案(牵头科室:卫健委医政医管科;配合单位:市直医疗机构等)。
(4)疾病控制和卫生监督组:负责突发事件的疾病控制、监测,及时提出保护公众的对策建议(牵头科室:市卫健委疾控科、综合监督科;配合单位:市疾控中心、市卫生健康执法支队等)。
(5)后勤保障组:负责协调、保证救治物品和器材供应等(牵头科室:市卫健委办公室等)。
发生一般医疗卫生救援事件时,由事件发生地(县、区)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各县区需及时将救援情况报告至市卫健委,必要时可请求市救治专家组提供援助。
3.2县区指挥机构
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地人民政府设立相应的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指挥机构,具体指挥协调本辖区内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各项工作,卫生健康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和日常管理等工作。
3.3 现场应急医疗救援指挥
为及时准确掌握现场情况,做好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工作,确保医疗卫生救援工作有序进行,必要时,设立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组,由突发事件指挥部指定的负责同志或现场级别最高的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同志担任指挥长,靠前指挥,减少中间环节,提高决策效率,协调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3.4专家组
市级卫生健康部门成立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专家组,完善相关咨询机制,为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提供咨询建议、技术支持等。专家组成员应涵盖综合医疗、传染病防控、心理危机干预等专业人员。
县区级卫生健康部门组建相应专家组,对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提供技术保障。
3.5医疗卫生应急救援队伍
市、县卫生健康部门应组建综合医疗,突发性传染病防控等专业应急救治队伍,承担相应突发事件的医疗救援工作。
各级各类医疗急救机构和应急医疗队要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持续加强医疗卫生救援能力建设,主管部门或单位制定各类医疗卫生救援技术方案,每年至少组织两次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培训或应急演练。
4市直部门、医疗卫生救援机构职责
各有关部门、单位应当按照职责分工为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提供支持与保障。
4.1市直部门职责
经信部门根据卫生健康部门提出的医疗卫生救援应急药品、医疗器械等物资的储备建议,组织卫生应急物资的生产、储备和调运,保证应急供应。
财政部门负责安排应由政府承担的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所必需的经费,并做好经费使用情况监督工作。
公安机关负责维护突发事件现场治安秩序,保证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顺利进行。
铁路、交通、公安(交通管理)等有关部门,要保证医疗卫生救援人员和物资运输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 必要时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保证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顺利开展。
海关负责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急需进口的试剂、器材的优先通关验放工作。
市场监管局负责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药品、医疗器械的质量监督管理。
市红十字会按照《中国红十字会总会自然灾害与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负责组织群众开展现场自救和互救,必要时依法向社会公开募集并接受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所需要的物资、资金和技术 援助,并提供人道主义援助。
4.2 医疗卫生救援机构职责
医疗卫生救援机构:包括院前急救机构、医疗机构、采供血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健康教育机构、精神卫生救援机构,以及根据需要可调用的相关机构。
4.2.1 院前急救机构:负责接警,及时掌握突发事件现场的伤亡及救援情况;负责调度医疗救援队伍参加现场医疗救护,落实伤病员抢救转送;负责动态收集掌握伤病员救治情况信息等工作并及时向市卫健委报告。
4.2.2 医疗机构:全市各级各类公立医院都应承担医疗急救任务,制定并落实院内应急预案,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医疗救援能力。一旦接到医疗卫生救援指令,应及时启动应急机制。
4.2.3 采供血机构:负责储备和提供突发事件的临床急救用血。
4.2.4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加强突发事件现场疫情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报告,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消毒,病媒生物及鼠害的监测和综合性杀灭措施,突发事件现场的公共卫生危害因素监测、评估、消毒及卫生处理。
4.2.5 卫生监督机构:负责加强突发事件现场饮用水卫生、公共场所卫生、传染病防治等卫生监督检查,对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采取封闭等控制措施;指导督促有关单位和群众落实预防传染病、化学中毒等公共卫生危害的措施。
4.2.6 健康教育机构:负责利用一切可以利用的宣传手段和传播媒介,加强突发事件区域群众的自我防病和保护知识宣传教育。
4.2.7精神卫生救援机构:负责组织开展突发事件的精神卫生紧急救援,加强对高危人群的心理危机干预。
5 应急响应和终止
5.1应急响应
医疗卫生救援遵循分级响应,属地为主的原则。根据突发事件发生的级别以及造成人员伤亡和健康影响的严重性、危害性,将医疗卫生救援的应急响应分为I级、II级、III级、IV级四个等级。卫生健康部门在接到医疗救治信息报告后,应立即组织开展现场救治和事件研判,根据信息报告要求,将有关信息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并逐级报告上级卫生健康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或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部署下,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
5.1.1 I级和II级响应
市卫生健康部门接到开展特别重大、重大及以上级别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有关指示、通报或通知后,立即启动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响应,组织专家对伤病员及救治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同时,迅速组织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和有关人员到达突发事件现场,组织开展医疗救治,并分析突发事件相关的发展趋势,提出应急处置工作建议,及时向市级人民政府或市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及省卫生健康部门报告有关处置情况,若突发事件超出本市卫生应急救援能力时,需及时向省卫生健康委报告并请求提供指导和支援。
5.1.2 III级响应
发生较大突发事件后,市级人民政府或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决定启动III级应急响应。市级卫生健康部门接到开展较大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有关指示、通报或通知后,立即启动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响应,组织专家对伤病员及救治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同时,迅速组织开展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并及时向市本级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和省卫生健康委报告有关处理情况。必要时请求省级部门提供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和相关专家援助。
5.1.3 IV级响应
发生一般突发事件后,县级人民政府或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决定启动IV级应急响应。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接到开展一般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有关指示、通报或通知后,立即启动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响应,组织专家对伤病员及救治情况进行调查、确认和评估。同时,迅速组织开展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向县级人民政府、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和上级卫生健康部门报告有关处理情况。市级卫生健康部门在必要时应当快速组织专家对事发地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进行技术指导。
5.2启动条件调整
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人员伤亡和健康危害情况及其发展趋势调整响应级别,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
5.3响应终止
突发事件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完成,伤病员在医疗机构得到救治,经本级人民政府或同级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批准,按照“谁启动、谁终止”的原则,宣布紧急医学救援应急响应终止, 并将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响应终止的信息报告本级人民政府、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和上级卫生健康部门。
6 急救处置
6.1现场急救
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在接到救援指令后要及时赶赴现场,根据现场情况全力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必要时建立现场急救站或临时救护点(由应急救援组和医疗救治组综合研判决定)。现场救治本着“先救命后治伤、先救重后救轻” 的原则开展工作,按照国际统一的标准对伤病员进行检伤分类,分别用蓝、黄、红、黑四种颜色,对轻、重、危重伤病员和死亡人员作出标志(分类标记用塑料材料制成腕带),扣系在伤病员的手腕或脚踝部位,以便后续救治辨认或采取相应的措施。
6.2转送伤员
坚持“先重后轻”的转运送则,优先转运危重和重伤病员,尽快将符合转送条件的伤病员转运至医院。伤病员分流应遵循“就近、就急、满足专业需要”的原则。
6.3院内救治
医疗机构接到救援指令后,要迅速做好以下工作:
(1)启动应急医疗救治领导小组工作;
(2)必要时,动员轻病人出院或转院,腾空床位;
(3)建立伤病员院前与院内衔接以及院内救治的 “绿色通道”。全力收治现场分流的伤病员。动态报告伤病员诊疗情况。
6.4后期处置
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响应结束后,医疗卫生救援进入规范治疗阶段。突发事件受伤人员治疗进展情况实行定期报告制。事发地各级政府要积极协调落实好伤员后续治疗与善后工作。卫生健康部门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总结评估工作,并配合相关部门做好突发事件的调查处理及总结评估等工作。
7 宣传教育与公众参与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做好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知识普及的组织工作;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各类新闻媒体要扩大对社会公众的宣传教育;各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要加强对所属人员的宣传教育;各医疗卫生机构要做好宣传资料的提供和师资培训工作。各有关单位要结合自身实际,做好兼职应 急救援队伍培训,积极组织志愿者培训,提高公众自救、互救能力。
8 责任与奖惩
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实行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对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作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开展医疗卫生应急救援过程中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有关责任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严肃追责。
9 附则
9.1预案管理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预案,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级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并报上级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备案。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本预案和部门单位职责,制定本部门、本单位工作方案和工作流程。
本预案实施后,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位预案变动情况,以及实施和演练过程中发现的问题,适时开展评估修订。
本预案由市卫生健康委负责解释。
9.2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2018年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六安市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六政办〔2013〕58号)即日起废止。
附件1
专家组名单
组 长 李育新 市卫健委党组书记、主任
副组长 程 立 市卫健委党组成员、副主任
王启伟 市人民医院党委委员、副院长
束永兵 市中医院副院长
涂有运 皖西卫生职业学院附属医院党委委员、副院长
曹承松 市疾控中心主任
王 斌 市卫生健康执法支队支部书记、支队长
成 员 王 勇 市卫健委医政医管科科长
张 竞 市卫健委疾控科副科长
杨睿繁 市卫健委中医药科负责人、计生协办秘书长
代 键 市人民医院医务部主任
杨安四 市中医院党委委员、医务科科长
丁少成 皖西卫生职业学院附属医院党委委员、院长助理
龚天麒 市疾控中心卫生应急管理办公室主任
徐鹏鹏 市疾控中心急性传染病防制科科长
金 鑫 市卫生健康执法支队综合科科长
霍鹏程 市医疗紧急救援中心党支部书记、副主任
陈全胜 市红十字中心血站站长
附件2
应急救援队名单
市人民医院 |
1 |
急诊科主任医师 |
周正武 |
2 |
骨科主任医师 |
窦强兵 |
|
3 |
普外科主任医师 |
吴申伟 |
|
4 |
重症医学科主任医师 |
刘正东 |
|
5 |
呼吸与危重医学科主任医师 |
叶永青 |
|
6 |
神经外科主任医师 |
陈光贵 |
|
7 |
神经内科主任医师 |
翟宏江 |
|
8 |
胸心外科主任医师 |
霍前伦 |
|
9 |
感染科主任医师 |
饶建国 |
|
10 |
烧伤整形科主任医师 |
张保德 |
|
11 |
全科医学科主任医师 |
张 均 |
|
12 |
麻醉科主任医师 |
郑立东 |
|
13 |
儿科主任医师 |
李启先 |
|
14 |
康复医学科主任医师 |
汪道明 |
|
15 |
护理部主任护师 |
王昌玉 |
|
市中医院 |
16 |
急诊科主任医师 |
徐 庆 |
17 |
骨科主任医师 |
张胜友 |
|
18 |
普外科主任医师 |
谭 林 |
|
19 |
神经外科主任医师 |
范家权 |
|
20 |
神经内科主任医师 |
黄友发 |
|
21 |
重症医学科主任医师 |
喻怀斌 |
|
22 |
呼吸内科主任医师 |
王士汉 |
|
23 |
儿科主任医师 |
康家祥 |
|
皖卫附院 |
24 |
急诊科主任医师 |
王 峰 |
25 |
骨科主任医师 |
张贤锋 |
|
26 |
普外科主任医师 |
潘晓飞 |
|
27 |
重症医学科主任医师 |
陈明军 |
|
28 |
康复医学科主任医师 |
唐 鑫 |
|
29 |
精神科主任医师 |
余万庆 |
|
30 |
儿科主任医师 |
魏良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