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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产假问题的咨询
留言时间:2023-02-20 08:52:33 来源:12345网络渠道 浏览次数:2968
受理单位: 市卫健委 处理状态: [已办结]
请问我市事业单位女职工产假158天如遇到法定节假日(如五一国庆等)是否顺延?另外,产假结束回岗后是否有每天一小时的哺乳时间这种政策?(因在网上搜寻相关政策说法不一,特来咨询详细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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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单位:市卫健委 发表于:2023-02-20 17:25:16
尊敬的市民,您好!您反映的问题已收悉,现将有关情况回复如下: 根据新修订的《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对符合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给予以下产假奖励:女方在享受国家规定产假基础上,延长产假六十天。职工在规定的产假期间,享受其在职在岗的工资、奖金、福利待遇。国家规定的产假一般为98天,加上延长的60天产假共计158天,可以从产前15天起享受,原则上连续使用。产假包含休息日,不包含国家法定休假日。同时,对符合《安徽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中难产、生育双胞胎等产假规定的,增加的产假可与前述158天叠加使用。难产或破宫产手术分娩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九条: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注与支持!如有疑问,请联系市卫健委人口与家庭发展科,联系电话:0564-33790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