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浏览次数:信息来源:六安市卫健委发布时间:2022-05-26 08: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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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六安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8年11月9日

 

六安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有效预防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危害,指导和规范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最大程度地减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对公众健康造成的危害,保障广大群众身心健康与生命安全。

1.2 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安徽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以及《六安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

1.3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分级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划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

1.3.1 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Ⅰ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Ⅰ级):

(1)肺鼠疫、肺炭疽在大、中城市发生并有扩散趋势,或肺鼠疫、肺炭疽疫情波及2个以上的省份,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

(2)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并有扩散趋势。

(3)涉及多个省份的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并有扩散趋势。

(4)发生新传染病或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并有扩散趋势,或发现我国已消灭传染病重新流行。

(5)发生烈性病菌株、毒株、致病因子等丢失事件。

(6)周边以及与我国通航的国家和地区发生特大传染病疫情,并出现输入性病例,严重危及我国公共卫生安全的事件。

(7)国务院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3.2 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Ⅱ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Ⅱ级):

(1)在一个县(市)行政区域内,一个平均潜伏期内(6天)发生5例以上肺鼠疫、肺炭疽病例,或者相关联的疫情波及2个以上的县(市)。

(2)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疑似病例。

(3)腺鼠疫发生流行,在全市范围内,一个平均潜伏期内多点连续发病20例以上,或流行范围波及2个以上市。

(4)霍乱在全市范围内流行,一周内发病30例及以上,或波及2个以上市,有扩散趋势。

(5)乙类、丙类传染病波及2个及以上县(市),一周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2倍以上。

(6)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尚未造成扩散。

(7)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扩散到县(市)以外的地区。

(8)发生重大医源性感染事件。

(9)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服药出现人员死亡。

(10)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50人以上,或死亡5人以上。

(11)境内外隐匿运输、邮寄烈性生物病原体、生物毒素造成我境内人员感染或死亡的。

(12)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3.3 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Ⅲ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Ⅲ级):

(1)发生肺鼠疫、肺炭疽病例,一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未超过5例,流行范围在一个县(市)行政区域以内。

(2)腺鼠疫发生流行,在一个县(市)行政区域内,一个平均潜伏期内连续发病10例以上;或波及2个以上县(市)。

(3)霍乱在一个县(市)行政区域内发生,一周内发病10~29例;或波及2个以上县(市);或在市城区发生。

(4)一周内在一个县(市)行政区域内,乙、丙类传染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1倍以上。

(5)在一个县(市)行政区域内发现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

(6)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服药出现群体心因性反应或不良反应。

(7)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10~49人,或死亡4人以下。

(8)肠出血性大肠杆菌(O157:H7)感染性腹泻在县(市)行政区域内一周发生3例以上,或疫情波及2个以上县(市);或在市区首次发生。

(9)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3.4 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Ⅳ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Ⅳ级):

(1)腺鼠疫在一个县(市)行政区域内发生,一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未超过10例。

(2)霍乱在一个县(市)域内发生,一周内发病9例以下。

(3)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9人以下,未出现死亡病例。

(4)肠出血性大肠杆菌(O157:H7)感染性腹泻在县(市)行政区域内一周发生3例以下。

(5)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市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身心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职业中毒以及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社会安全等事件引起的,严重影响公众身心健康的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

其他突发公共事件中涉及的应急医疗救援工作,按照《六安市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有关规定执行。

    1.5 工作原则

    (1)预防为主,常备不懈。提高全社会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防范意识,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做好人员、技术、物资和设备的应急储备工作。

(2)统一领导,多方协作。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统一领导和指挥,各有关部门按照预案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3)依法应对,广泛参与。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体系,建立健全应急处置工作制度,依法依规做好应对工作,广泛组织、动员社会公众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

(4)依靠科学,高效处置。加强专家队伍体系和技术保障能力建设。遵循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规律,制定科学的处置方案,不断提升处置水平。

2 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

2.1 应急指挥机构

市卫计委依照职责和本预案的规定,在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并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的实际需要,向市人民政府提出成立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的建议。

县(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依照职责和本预案的规定,在本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并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的实际需要,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成立地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的建议。

市、县(区)人民政府根据本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的建议和实际工作需要,决定是否成立市、县(区)应急指挥部。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切实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

2.1.1 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的组成和职责

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总指挥,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和卫计委主任担任副总指挥,负责对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统一领导、统一指挥,作出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重大决策和措施。指挥部成员单位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和应急处理的需要确定,主要有市委宣传部、六安军分区保障处、市政府办(外事办)、市政府新闻办、市发改委、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经信委、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环保局、市交通局、市农委、市林业局、市商务局、市卫计委、市安监局、市旅游委、市工商质监局、市食药监局、市红十字会、市武警支队、电信六安分公司、六安移动公司、联通六安分公司、六安火车站等。

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职责如下:

市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和指导新闻单位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发布和宣传报道工作,正确引导社会舆情,加强网上信息发布的管理和引导,积极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科学知识宣传和普及工作。

六安军分区保障处负责军队系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协调军队有关卫生资源,支援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市政府办(外事办)传达市政府领导关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工作的要求,协调相关部门做好有关工作。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涉外事务,协助卫生计生部门接待国际组织考察;争取国际援助等方面工作。

市政府新闻办负责组织安排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应急处置情况的对外信息发布,必要时组织新闻发布会或新闻媒体采访;跟踪境外舆情,及时对外澄清事实,主动引导舆论。

市发改委负责保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基础设施项目的规划和立项,保障应急物资市场物价基本稳定。

市教育局配合卫生计生部门,组织实施各类学校、托幼机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控制措施,加强在校学生、教职工的宣传教育和自我防护工作,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学校、托幼机构内发生。

市科技局鼓励和支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防治技术研究,协助卫生计生部门解决卫生应急中的相关科技问题。

市经信委根据疫情发展情况,按程序动用市级医药储备;根据需要和能力组织企业生产或者请求上级有关部门协调采购相关药品和医疗器械。

市公安局密切关注与疫情有关的社会治安动态,依法查处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稳定;负责组织实施对危险区域安全警戒和人员撤离区域的治安管理,加强对疫情区域的流动人口管理,发现可疑情况及时报告应急指挥部;协助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依法做好强制隔离等相关应急处置工作。

市民政局负责组织做好受灾群众的转移安置和生活补助。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社会组织开展社会捐助工作,接受、分配国内外企业、个人以及外国政府、境外组织捐助的资金和物资,做好款物管理和发放工作。对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给予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和临时救助。组织和动员社区(村委会)力量,参与群防群治。协调做好死亡人员的火化和其他善后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安排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所需经费,并做好经费和捐赠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人社局负责按照工伤保险政策有关规定,落实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人员的工伤保险待遇。

市环保局负责组织环境质量监测与环境保护监督执法,维护环境安全。

市交通局协助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对乘坐公路、水路交通工具的人员进行检疫、查验工作,防止传染病通过交通环节传播。保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人员以及防治药品、医疗器械等急用物资和有关标本的运送,做好疫区水上交通管理工作,协助交警部门做好疫区道路交通管理工作。

市农委负责动物人畜共患传染病的防治工作,开展与人类接触密切的动物相关传染病的监测、调查和应急处置等工作。

市林业局负责组织开展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的监测、基础调查和样品采集及保存工作;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期间,组织快速隔离、病样采集,组织专家分析和提出有关野生动物活动范围和趋势等预警信息。

市商务局负责组织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维护市场秩序;协助做好参加外经贸活动人员的宣传、登记、观察工作,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跨地区传播扩散。

市卫计委负责组织制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技术方案;组织实施应急医疗救治工作和各项预防控制措施;提出启动和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根据预防控制工作需要,依法提出隔离、封锁有关地区的建议;会同宣传部门及时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组织全社会开展爱国卫生运动。

市安监局组织查处急性职业中毒导致的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及有关违法违规行为;协助做好急性职业中毒事件的应急救援和信息通报工作。

市旅游委负责指导督促旅游行业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必要时协助卫生计生部门做好旅游团队及人员的宣传、登记、观察工作;及时接收、发布上级旅游和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的警示信息,有针对性地做好有关工作。

市工商质监局负责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产品的市场监管工作,维护市场秩序。根据需要,对导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的经营行为采取临时管理措施。

市食药监局负责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药品、医疗器械质量安全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市红十字会负责组织群众开展现场自救和互救,依法接受国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提供急需的人道主义援助。

市武警支队负责组织指挥武警部队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行动,配合公安机关做好事件现场的控制工作。

市电信、移动、联通等部门负责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包括报告)提供通信保障工作。

六安火车站协调组织对进出车站和乘坐火车的人员进行检疫、查验工作,将发现的传染病人、疑似传染病人及相关的密切接触者移交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保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人员以及防治药品、医疗器械等急用物资运送,做好疫区的铁路交通管理工作。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本部门职责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理的需要,组织做好紧急物资的供应、市场监督管理、信息共享、交通的保障与管理、动物(包括野生动物)疫病的监控、污染扩散的控制、相关文件的制订以及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交办的相关工作等。

2.1.2 县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的组成和职责

县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由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成,县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或分管卫生计生工作的负责同志担任总指挥。县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实行属地管理的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协调和指挥,作出处理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决策,决定要采取的措施。

2.2 日常管理机构

市卫计委设立公共卫生应急处理办公室,负责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日常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能是:依法组织协调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相关制度和文件的起草工作;组织制订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具体措施,组建与完善全市公共卫生事件监测和预警系统;制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组织预案演练;组织对公共卫生和医疗救助专业人员进行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知识和处理技术的培训,指导各县区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案,帮助和指导各县(区)应对其他突发事件的伤病救治工作;承办救灾、反恐、中毒、放射事故等重大安全事件中涉及公共卫生问题的组织协调工作;对突发较大人员伤亡事件组织紧急医疗救护工作。

县(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结合各自实际情况,指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日常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的日常管理工作。

2.3 专家咨询委员会

市卫计委组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家咨询委员会,专家咨询委员会主要职责:

(1)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应的级别以及采取的重要措施提出建议;

(2)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准备提出咨询建议;

(3)参与制订、修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和技术方案;

(4)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进行技术指导;

(5)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反应的终止、后期评估提出咨询意见;

(6)承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和日常管理机构交办的其他工作。

县(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可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需要,组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专家咨询委员会。

2.4 应急处理专业技术机构的职责

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专业技术机构,要结合本单位职责开展专业技术人员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能力培训,提高快速应对能力和技术水平。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后,医疗卫生机构要服从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的统一指挥和安排,开展应急处理工作。

2.4.1 医疗机构:主要负责病人的现场抢救、运送、诊断、治疗、医院内感染控制,检测样本采集,配合进行病人的流行病学调查。

2.4.2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主要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处理(包括对有关人员采取观察和隔离措施,采集病人和环境标本,环境和物品的卫生学处理等),开展病因现场快速检测、实验室检测及疾病和健康监测。

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处理和相关检测工作,并承担对县(区)工作的技术指导和专业技术人员的培训工作。各县(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处理和相关检测工作。

2.4.3 卫生监督机构:主要协助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对事件发生地区的环境卫生以及医疗卫生机构的疫情报告、医疗救治、传染病防治等进行卫生监督和执法稽查。

市卫生监督局协助市卫计委组织实施全市卫生监督检查工作,并对县(区)卫生监督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县级卫生监督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卫生监督工作。

应急组织体系框架图见附件1

3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预警与报告

3.1 监测

按照国家、省相关要求,建立统一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预警与报告网络体系,包括:法定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报告网络、症状监测网络、实验室监测网络以及全市统一的举报电话。各级医疗、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机构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日常监测工作。

市、县区卫计委要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和要求,结合实际,组织开展重点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主动监测,包括:自然疫源性疾病疫情监测、自然灾害发生地区的重点传染病和卫生事件监测、主要症状和重点疾病的医院哨点监测等。加强对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保证监测质量。

3.2 预警

市、县(区)卫计委根据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提供的监测信息,按照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及时分析其对公众身心健康的危害程度、可能的发展趋势,及时做出响应级别的预警,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特别严重、严重、较重和一般四个预警级别。

3.3 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利向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隐患,也有权向上级政府部门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职责的部门、单位及个人。

3.3.1 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

3.3.1.1 责任报告单位

(1)市及各县(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指定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机构;

(2)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

(3)市及各县(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4)市及各县(区)人民政府;

(5)其他有关单位,主要包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单位、与群众健康和卫生保健工作有密切关系的机构,如检验检疫机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环境保护监测机构、教育机构等。

3.3.1.2 责任报告人

执行职务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卫生人员、个体执业医生。

3.3.2 报告时限和程序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报告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和有关单位发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当在2小时内尽快向所在地县(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报告。

接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在2小时内尽快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同时向上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报告,并应立即组织进行现场调查确认,及时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随时报告事态进展情况。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在接到报告后2小时内尽快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

对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市、县(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可直接上报国务院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各相关县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视情及时互相通报信息。

3.3.3 报告内容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分为首次报告、进程报告和结案报告,要根据事件的严重程度、事态发展和控制情况及时报告事件进程。

首次报告未经调查确认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存在隐患的相关信息,应说明信息来源、危害范围、事件性质的初步判定和拟采取的措施。

经调查确认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应包括事件性质、波及范围、危害程度、流行病学分布、势态评估、控制措施等内容。

报告的具体要求由国务院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执行。

3.3.4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网络直报

医疗机构和乡(镇)卫生院可直接通过互联网上的专用系统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提高信息报告的及时性。县级及以上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收到报告信息后,应逐级及时审核信息、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并统计汇总、分析,按照有关规定报告同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3.3.5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系统示意图见附件2。

4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反应和终止

4.1 应急反应原则

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事发地县级、市级人民政府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作出相应的级别应急反应。

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反应,由国务院或全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启动。

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反应,由省人民政府或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启动。

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反应,由市卫计委提出启动建议,报请市级人民政府或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启动,并向省卫生计生委报告。

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反应,由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提出启动建议,报请县级人民政府或县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启动,并向市卫计委报告。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遵循突发公共卫生发生发展的客观规律,结合实际情况和预防控制工作的需要,及时调整预警和反应级别,以有效控制事件,减少危害和影响。要根据不同类别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和特点,注重分析事件的发展趋势,对事态和影响不断扩大的事件,应及时升级预警和反应级别;对范围局限、不会进一步扩散的事件,应降低反应级别,及时撤销预警。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对在学校、地区性或全省性、全国性重要活动期间等发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要高度重视,可相应提高预警和反应级别,确保迅速、有效控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要采取边调查、边处理、边抢救、边核实的方式,以有效措施控制事态发展。

事发地之外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接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情况通报后,要及时通知相应的医疗卫生机构,组织做好应急处理所需的人员与物资准备,采取必要的预防控制措施,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本行政区域内发生,并服从上一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的统一指挥和调度,支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地区的应急处理工作。

4.2 应急反应措施

4.2.1 市及各县(区)人民政府

(1)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理。

(2)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理需要,调集本行政区域内各类人员、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参加应急处理工作。涉及危险化学品管理和运输安全的,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相关规定,防止事故发生。

(3)划定控制区域:甲类、乙类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报经上一级地方政府决定,可以宣布本行政区域内的疫区范围;报请省人民政府决定,可以对本行政区域内甲类传染病疫区实施封锁;封锁疫区导致中断干线交通的,报请国务院决定。对重大食物中毒和职业中毒事故,根据污染食品扩散和职业危害因素波及的范围,划定控制区域。

(4)强制控制措施:各级人民政府可以在本行政区域内采取限制或者停止集市、集会、影剧院演出或者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停工、停业、停课;封闭或者封存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等紧急措施;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和设备。

(5)流动人口管理:对流动人口采取预防工作,落实控制措施,对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采取就地隔离、就地观察、就地治疗的措施,对密切接触者根据情况采取集中或居家医学观察。

(6)实施交通卫生检疫:组织铁路、交通等部门在交通站点设置临时交通卫生检疫站,对进出疫区和运行中的交通工具及其乘运人员和物资、宿主动物进行检疫查验,对病人、疑似病人及其密切接触者实施临时隔离、留验和向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指定的机构移交。

(7)信息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有关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做好信息发布工作,信息发布要及时主动、准确把握、实事求是,正确引导舆论,注重社会效果。

(8)开展群防群治:街道、乡(镇)以及居委会、村委会协助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其他部门、医疗机构,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报告、人员分散隔离及公共卫生措施的实施工作。

(9)维护社会稳定:组织有关部门保障商品供应,平抑物价,防止哄抢;严厉打击造谣传谣、哄抬物价、囤积居奇、制假售假等违法犯罪和扰乱社会治安的行为。

4.2.2 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1)组织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和卫生监督机构开展公共卫生事件的调查与处理。

(2)组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家咨询委员会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评估,提出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级别。

(3)应急控制措施:根据需要组织开展应急疫苗接种、预防服药。

(4)督导检查:市卫计委组织对全市或重点地区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进行督导和检查。县(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应急处理工作进行督导和检查。

(5)普及卫生知识:有针对性地开展卫生知识宣教,提高公众健康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消除公众心理障碍,开展心理应激和危机干预工作。

(6)技术培训:市、县(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开展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的培训工作。

(7)进行事件评估:组织专家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理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包括事件概况、现场调查处理概况、病人救治情况、所采取的措施、效果评价等。

4.2.3 医疗机构

(1)开展病人接诊、收治和转运工作,实行重症和普通病人分别管理,对疑似病人及时排除或确诊。

(2)协助疾控机构人员开展标本的采集、流行病学调查工作。

(3)做好医疗机构内现场控制、消毒隔离、个人防护、医疗垃圾和污水处理工作,防止院内交叉感染和污染。

(4)做好传染病和中毒病人的报告。对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而引起身体伤害的病人,任何医疗机构不得拒绝接诊。

(5)对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和新发传染病做好病例分析与总结,积累诊断治疗的经验。重大中毒事件,按照现场救援、病人转运、后续治疗相结合的原则进行。

4.2.4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1)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市、县(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收集、报告与分析工作。

(2)流行病学调查: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人员到达现场后,尽快制订流行病学调查计划和方案,当地专业技术人员按照计划和方案,开展对突发事件累及人群的发病情况、分布特点进行调查分析,提出并实施有针对性的预防控制措施;对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病原携带者及其密切接触者进行追踪调查,查明传播链,并向相关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通报情况。

(3)实验室检测:市、县(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按有关技术规范采集足量、足够的标本,分送当地、省级和国家应急处理功能网络实验室检测,查找致病原因。

(4)技术培训: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及本级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的培训工作,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本行政辖区内有关专业技术人员的培训工作。

4.2.5 卫生监督机构

(1)在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的领导下,开展对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各项措施落实情况的督导、检查。

(2)围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开展环境卫生、职业卫生等的卫生监督和执法稽查。

(3)协助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依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调查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中的违法行为。

4.2.6 非事件发生地区的应急反应措施

未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地区应根据其他地区发生事件的性质、特点、发生区域和发展趋势,分析本地区受波及的可能性和程度,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密切保持与事件发生地区的联系,及时获取相关信息。

(2)组织做好本行政区域应急处理所需的人员与物资准备。

(3)加强相关疾病与健康监测和报告工作,必要时,建立专门报告制度。

(4)开展重点人群、重点场所和重点环节的监测和预防控制工作,防患于未然。

(5)开展防治知识宣传和健康教育,提高公众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6)根据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决定,开展交通卫生检疫等。

4.3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分级反应

4.3.1 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Ⅰ级)的应急反应

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由国务院负责处理。

市人民政府在全国和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组织协调市有关部门和县(区)人民政府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

4.3.2 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Ⅱ)的应急反应

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由省人民政府负责处置。市人民政府在省人民政府或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根据我市实际情况组织协调市有关部门和县区人民政府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

4.3.3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Ⅲ级)的应急反应

(1)市人民政府应急反应

市人民政府负责根据市卫计委的建议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需要,成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负责全市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统一领导和指挥;组织有关部门协助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做好疫情信息收集并及时向省人民政府报告;紧急调集和征集有关人员、物资、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依法进行疫区的确定与封锁;进行现场隔离工作;保证应急处理所需的物资、经费;组织相关部门协助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进行病人及密切接触者的隔离、伤员救治和人员疏散;及时做好舆论宣传与引导工作。必要时,请求省予以支持,保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2)市卫计委应急反应

接到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后,要立即组织专家调查确认,并对疫情进行综合评估,必要时,向市人民政府提出成立应急指挥部的建议。同时,迅速组织卫生应急救治队伍和有关人员到达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现场,进行采样与检测、流行病学调查与分析,组织开展医疗救治、病人隔离、人员疏散等疫情控制措施,分析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展趋势,提出应急处理工作建议;按照规定向市人民政府、省卫生计生委和国务院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报告调查处理情况;接受国家和省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督导,并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3)市级以下人民政府应急反应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地的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在市人民政府或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按照要求认真履行职责,落实有关控制措施。

4.3.4 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Ⅳ级)的应急反应

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县级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政府有关部门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立即组织专家进行调查确认,并对疫情进行综合评估。同时,迅速组织医疗、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机构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现场处理工作,并按照规定向当地人民政府和市卫计委报告。

市卫计委接到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后,要加强对事发地应急处理工作的督导,及时组织专家对县(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提供技术指导和支持,并适时向有关县(区)发出通报,及时采取预防控制措施,防止事件进一步发展。

必要时,请求省卫生计生委给予技术支持。

4.4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反应的终止。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反应的终止需符合以下条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隐患或相关危险因素消除,或末例传染病病例发生后经过最长潜伏期无新的病例出现。

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国务院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应急反应的建议,报国务院或全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实施。

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省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应急反应的建议,报省级人民政府或省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实施,并向国务院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报告。

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市卫计委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应急反应的建议,报市人民政府或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实施,并向省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报告。

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应急反应的建议,报请县(区)人民政府或县(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实施,并向市卫计委报告。

上级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根据下级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的请求,及时组织专家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反应的终止分析论证提供技术指导和支持。

5 善后处理

5.1 后期评估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结束后,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组织有关人员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理情况进行评估。评估内容主要包括事件概况、现场调查处理概况、病人救治情况,所采取措施的效果评价、应急处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取得的经验及改进建议。评估报告上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5.2 奖励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社部门和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对参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做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进行联合表彰;民政部门对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中英勇献身的人员,按有关规定追认为烈士。

5.3 责任

对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理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的,依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5.4 抚恤和补助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对因参与应急处理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对参加应急处理一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应根据工作需要制订合理的补助标准,给予补助。

5.5 征用物资、劳务的补偿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结束后,各级人民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对应急处理期间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企业、个人的物资和劳务进行合理评估,给予补偿。

6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保障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应坚持预防为主,平战结合,市及各县(区)人民政府和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加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组织建设,组织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和预警工作,加大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队伍建设和技术研究,建立健全全市统一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体系,保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6.1 技术保障

6.1.1 信息系统

按照国家和省统一要求,建立健全覆盖省、县(区)、乡(镇、街道)的网络系统。要在充分利用现有资源的基础上建设医疗救治信息网络,实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医疗救治机构与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之间的信息共享。

6.1.2 疾病预防控制体系

按国家、省要求,建立全市统一的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市、县(区)要加快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基层预防保健组织建设,强化医疗卫生机构疾病预防控制的责任;建立功能完善、反应迅速、运转协调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机制;健全覆盖城乡、灵敏高效、快速畅通的疫情信息网络;改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基础设施和实验室设备条件;加强疾病控制专业队伍建设,提高流行病学调查、现场处置和实验室检测检验能力。

6.1.3 应急医疗救治体系

按照“中央指导、地方负责、统筹兼顾、平战结合、因地制宜、合理布局”的原则,逐步在全市范围内建成符合市情、覆盖城乡、功能完善、反应灵敏、运转协调、持续发展的医疗救治体系。

(1)急救机构

市医疗紧急救援中心根据需要选择综合医院急诊科建立急救网络。每个县依托综合力量较强的医疗机构建立紧急救援机构。

(2)传染病救治机构

市人民医院东院区承担传染病救治任务,各县在综合性医院建立传染病病区。各中心乡(镇)卫生院设立传染病门诊和隔离观察室。

6.1.4 卫生执法监督体系

建立统一的卫生执法监督体系。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明确职能,落实责任,规范执法监督行为,加强卫生监督队伍建设。对卫生监督人员实行资格准入制度和在岗培训制度,全面提高卫生执法监督的能力和水平。

6.1.5 卫生应急队伍

(1)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按照“平战结合、因地制宜,分类管理、分级负责,统一管理、协调运转”的原则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卫生应急队伍。

(2)市级卫生应急队伍的组建方式和种类

市级卫生应急队伍主要由卫生应急管理人员和卫生专业人员构成,成立紧急医学救援、突发急性传染病防控、突发中毒事件应急处置、核和辐射突发事件卫生应急4类共12支市级卫生应急队伍,每队5-6人,设队长、副队长各1名。其中紧急医学救援6支队,由市人民医院、市中医院、市二院各负责组建2支队;突发急性传染病防控2支队,由市疾控中心负责组建;突发中毒事件应急处置2支队,由市疾控中心负责组建;核和辐射突发事件卫生应急2支队,由市人民医院、市中医院各负责组建1支队。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态势发展或工作需要,市卫计委可从4类卫生应急队伍中抽调队员组建综合卫生应急队伍,必要时,抽调县级卫生应急队伍参与现场应急处置。

(3)卫生应急队伍的管理与培训

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建立卫生应急队伍资料库,对应急卫生救治队伍实行计算机管理;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情况,及时对队伍进行调整,定期开展培训和演练,提高卫生应急能力。

市卫计委选择综合力量较强、专业特点符合应急救治需要的医疗机构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作为应急卫生队伍的培训基地,承担相应的培训、演练任务。

6.1.6 演练

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按照“统一规划、分类实施、分级负责、突出重点、适应需求”的原则,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的形式,组织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演练。

市卫计委根据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结合应急预案,统一组织安排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演练。

任何演练需要公众参与的,必须报本级人民政府同意。

6.2 物资、经费保障

6.2.1 物资储备

市、县(区)人民政府的卫生计生、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财政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配合,建立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物资和生产能力储备。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提出卫生应急物资储备计划,经济和信息化部门负责组织、落实物资储备,财政部门保障物资储备经费。物资储备种类包括:药品、疫苗、医疗卫生设备和器材、快速检验检测技术和试剂、传染源隔离及卫生防护的用品和应急设施。

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从经济和信息化部门调用储备物资。卫生应急储备物资使用后要及时补充。

6.2.2 经费保障

市、县(区)发展改革部门应保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经费,各级财政部门按规定落实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专业技术机构的财政补助政策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经费,所需资金已在部门预算安排的,应按照有关快速拨款程序,及时拨付单位使用;部门预算未安排的,通过调整部门预算内部支出结构和追加部门预算等方式,及时安排和拨付。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积极通过国际、国内等多渠道筹集资金,用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

6.3 通讯与交通保障

市、县(区)卫生应急队伍要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配备通讯设备和交通工具。

6.4 法律保障

市、县(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严格执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规定,根据本预案要求,严格履行职责,实行责任制。对履行职责不利,造成工作损失的,要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6.5 社会公众的宣传教育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利用广播、影视、报刊、互联网、手册等多种形式对社会公众广泛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知识的普及教育,宣传卫生科普知识,指导群众以科学的行为和方式对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要充分发挥有关社会团体在普及卫生应急知识和卫生科普知识方面的作用。

7 附则

7.1 名词术语

重大传染病疫情是指某种传染病在短时间内发生、波及范围广泛,出现大量的病人或死亡病例,其发病率远远超过常年的发病率水平的情况。

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是指在短时间内,某个相对集中的区域同时或者相继出现具有共同临床表现病人,且病例不断增加,范围不断扩大,又暂时不能明确诊断的疾病。

重大职业中毒是指由于职业危害的原因而造成的人数众多或者伤亡较重的中毒事件。

新传染病是指全球首次发现的传染病。

我国尚未发现传染病是指埃博拉、猴痘、黄热病、人变异性克雅氏病等在其他国家和地区已经发现,在我国尚未发现过的传染病。

我国已消灭传染病是指天花、脊髓灰质炎等传染病。

旅行建议是指国务院为防止疫情因人员流动进一步扩散蔓延,向社会公众发布的尽量避免或减少到疫区非必要旅行的建议。

7.2 应急处理日常管理机构及联系方式

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日常管理工作由市卫计委负责。

市卫计委联系电话(传真):0564-3379730(工作日),0564-12320(节假日)。

7.3 预案启动格式框架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来源;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现状;宣布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等级;发布单位或发布人及发布时间。

7.4 新闻发布内容框架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基本情况;国家、省及市领导同志的指示;应急处置工作情况;下一步工作计划;需要说明的其他有关问题。

7.5 应急结束宣布格式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伤亡和损失情况;应急处置成效及目前状况;宣布结合应急,撤销现场指挥机构;善后处置和恢复工作情况;发布单位或发布人及发布时间。

7.6 预案制定与解释

本预案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形势变化和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更新、修订和补充。

市有关部门根据需要和本预案的规定,制定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具体工作预案,报市人民政府备案。县人民政府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的规定,参照本预案并结合当地实际,组织制定本地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本预案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会同市卫计委负责解释。

7.7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六安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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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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