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物价局关于核定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费收费标准的函 (皖价费〔2009〕139号)
省卫生厅:
你厅《关于请核定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费收费标准的函》(卫计秘〔2009〕187号)悉。 根据《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办法》(卫生部令第60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8〕3295号)规定,现就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费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费由安徽省医学会和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所属医学会,在疫苗受种者或监护人、接种单位、疫苗生产企业对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调查诊断结论存在争议并申请技术鉴定时收取,并由申请鉴定方预缴。经鉴定,属于一类疫苗引起的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鉴定费用由同级财政部门按规定统筹安排;属于二类疫苗引起的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鉴定费用由相关的疫苗生产企业承担;不属于异常反应的,鉴定费用由提出鉴定的申请方承担。
二、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费收费标准为:设区的市级医学会鉴定费标准为2800元/例;省级医学会鉴定费标准为3800元/例。除鉴定费外不得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费是指每案例鉴定应收取的费用。在同批次疫苗、同时间、同地点的情况下,因接种疫苗而出现群发的“类似临床表现异常反应”时,应并案鉴定,只按一例收取鉴定费。如受种方出现特殊临床表现的,可以申请另案鉴定。
三、收费单位应按规定到指定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收费,并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专用收据。严格按照上述规定收费,不得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或加收其他任何费用,并自觉接受价格、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本文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执行期2年,期满前3个月按规定程序重新报批。
二00九年六月二十三日
发布部门:安徽省其他机构 发布日期:2009年06月23日 实施日期:2009年06月23日 (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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