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计划生育事业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浏览次数:信息来源:六安市卫计委发布时间:2022-04-05 1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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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财政局、卫计委,市直有关单位:

现将《六安市计划生育事业经费管理暂行办法》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六安市财政局            六安市卫计委

2015年7月6日

六安市计划生育事业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计划生育事业费使用管理,保障计划生育事业健康发展,据《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制度》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计划生育事业经费(以下简称经费),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包括计生事业经费和计生家庭奖励经费。

第三条  经费使用和管理,坚持“专款专用,厉行节约,注重效益”的原则,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导向作用,不断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四条  经费使用实行项目管理,按照程序申报审批。

 

第二章  使用范围

第五条  经费使用范围包括:

(一)补助村室建设和村级信息化建设,补助流动人口区域协作费用。

    (二)用于城区宣传、服务阵地、信息化建设,补助示范街道和示范社区计生费用,补助市属下岗职工计生属地管理费用。

(三)用于市本级计生宣传、考评、培训、帮扶,以及办公设备购置等。

(四)用于市政府对县区计生目标责任制奖励。

(五)用于市属破产、改制企业领取独生子女光荣证退休职工一次性奖励。

    (六)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其他用途。

 

第三章  申报、审批和拨付

第六条  市卫生计生部门必须根据当年人口发展规划和政府工作目标任务,研究编制年度经费预算。

    第七条  市财政部门按照预算编制程序进行审核,并纳入年度财政预算。预算批准后,会同市卫生计生部门审议计生事业费资金分配方案,经分管市长同意,报市政府审批。

第八条  市政府审批后,属于对县区的奖补资金,由市财政部门一次性拨付至县区财政部门;属于市本级资金,按项目管理要求和分配方案,由市财政部门审核后,按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批准用款。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九条  经费必须按照规定用途使用。市卫生计生部门对经费使用情况、项目实施情况等及时进行总结分析,形成年度专项资金使用总结报告,在次年2月底前报市财政部门。

第十条  市卫生计生部门对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自评,市财政部门进行再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作为拨付资金和下年度专项资金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十一条  市卫生计生部门要严格按照经费管理要求,申报、管理和使用经费,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对违反财经纪律,存在弄虚作假、挪用财政资金或不按规定用途使用、挥霍浪费财政资金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和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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