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计划生育事业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各县区财政局、卫计委,市直有关单位:
现将《六安市计划生育事业经费管理暂行办法》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六安市财政局 六安市卫计委
2015年7月6日
六安市计划生育事业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计划生育事业费使用管理,保障计划生育事业健康发展,据《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制度》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计划生育事业经费(以下简称经费),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包括计生事业经费和计生家庭奖励经费。
第三条 经费使用和管理,坚持“专款专用,厉行节约,注重效益”的原则,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导向作用,不断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四条 经费使用实行项目管理,按照程序申报审批。
第二章 使用范围
第五条 经费使用范围包括:
(一)补助村室建设和村级信息化建设,补助流动人口区域协作费用。
(二)用于城区宣传、服务阵地、信息化建设,补助示范街道和示范社区计生费用,补助市属下岗职工计生属地管理费用。
(三)用于市本级计生宣传、考评、培训、帮扶,以及办公设备购置等。
(四)用于市政府对县区计生目标责任制奖励。
(五)用于市属破产、改制企业领取独生子女光荣证退休职工一次性奖励。
(六)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其他用途。
第三章 申报、审批和拨付
第六条 市卫生计生部门必须根据当年人口发展规划和政府工作目标任务,研究编制年度经费预算。
第七条 市财政部门按照预算编制程序进行审核,并纳入年度财政预算。预算批准后,会同市卫生计生部门审议计生事业费资金分配方案,经分管市长同意,报市政府审批。
第八条 市政府审批后,属于对县区的奖补资金,由市财政部门一次性拨付至县区财政部门;属于市本级资金,按项目管理要求和分配方案,由市财政部门审核后,按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批准用款。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九条 经费必须按照规定用途使用。市卫生计生部门对经费使用情况、项目实施情况等及时进行总结分析,形成年度专项资金使用总结报告,在次年2月底前报市财政部门。
第十条 市卫生计生部门对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自评,市财政部门进行再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作为拨付资金和下年度专项资金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十一条 市卫生计生部门要严格按照经费管理要求,申报、管理和使用经费,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对违反财经纪律,存在弄虚作假、挪用财政资金或不按规定用途使用、挥霍浪费财政资金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和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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