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解读】《六安市卫生健康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浏览次数:信息来源:市卫健委发布时间:2024-01-29 0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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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安市卫生健康领域轻微违法行为

依法不予行政处罚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一、制定背景和依据

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和法治化进程的推进,优化营商环境、促进经济健康发展成为各级政府的重要任务之一。在卫生健康领域,如何平衡严格执法与优化服务的关系,既保障人民群众的健康权益,又促进企业合规经营,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为此,六安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出台了《六安市卫生健康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旨在通过实施包容审慎监管,进一步优化卫生健康领域的营商环境,促进卫生健康行政执法更加严格规范、公正文明。

二、研判和起草过程

为确保《办法》的科学性和可行性,结合我市实际市卫健委广泛听取了各方的意见和建议,将征求意见稿发至各县区及相关单位,2023年12月12日-2024年1月11日通过网站等多渠道向社会公开征集相关意见和建议,共收到社会公众反馈意见5条,其他渠道7条,随后,市卫健委积极与市司法局等多个部门进行了深入的沟通与协调,对征求意见稿中的相关意见进行了认真的采纳与整合。

、政策依据与适用范围

《办法》的制定依据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其适用范围覆盖全市卫生健康领域的行政处罚工作,涵盖了职业卫生、传染病监督管理、生活饮用水卫生等多个专业领域。

、核心内容与亮点

(一)轻微免罚与首违不罚

《办法》明确了“轻微免罚”和“首违不罚”的具体情形和实施条件。轻微免罚指的是当事人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卫生健康部门依法不予行政处罚。而首违不罚则是指当事人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卫生健康部门依法裁量不予行政处罚。这一举措体现了行政处罚的柔性化,旨在给予当事人一定的容错空间,鼓励其主动改正错误,避免“一刀切”的处罚方式。

(二)无主观过错不罚

《办法》还引入了“无主观过错不罚”的原则,即当事人的行为虽然导致了违法行为的发生,但行为人主观上既无故意也不存在过失的,卫生健康部门依法不予行政处罚。这一原则体现了行政处罚的公正性,避免了对无过错当事人的不当处罚,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三)处罚与教育相结合

《办法》强调,实施行政处罚应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通过教育引导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自觉守法。这一原则体现了行政处罚的目的不仅在于惩罚违法行为,更在于预防和纠正违法行为,提高全社会的法治意识和守法自觉性。

(四)合理行使裁量权

《办法》要求卫生健康部门在实施“轻微免罚”“首违不罚”“无主观过错不罚”时,应严格遵守法定程序,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当事人过错程度等因素,合理、规范行使裁量权。这有助于确保行政处罚的公平性和一致性,避免随意性和主观性。

(五)清单制管理

《办法》规定对适用“首违不罚”的违法行为及适用条件实行清单制管理,并根据法律法规变化及行政执法实际适时调整。这一举措提高了行政执法的透明度和可预测性,便于当事人了解哪些行为属于轻微违法且可能免于处罚的情形,从而引导其自觉遵守法律法规。

、具体认定标准与操作程序

(一)轻微违法行为的认定

《办法》从多个方面综合认定违法行为的轻微性,包括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短、及时中止违法行为、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金额较小、涉案货值金额较小、涉案产品合格或符合标准等。这些标准有助于卫生健康部门准确判断违法行为的性质和程度,从而决定是否适用轻微免罚原则。

(二)危害后果的认定

对于危害后果的认定,《办法》提出了危害范围较小、危害后果易于消除或减轻、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等因素。这些因素有助于评估违法行为的实际影响和社会危害程度,为是否适用首违不罚原则提供依据。

(三)主观过错的认定

《办法》明确了主观过错的认定标准,包括当事人对违法行为是否明知或应知、是否有能力控制违法行为及其后果、是否履行了法定的注意义务等。这些标准有助于区分故意违法和过失违法以及无过错违法情形,确保行政处罚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四)及时改正的认定

《办法》规定了及时改正的多种情形和方式,包括在卫生健康部门发现违法行为线索之前或之后主动改正、按要求改正等。这些规定鼓励当事人主动纠正违法行为并消除危害后果以争取免于处罚的机会。

(五)初次违法的认定

《办法》明确了初次违法的认定标准和程序要求。通过询问当事人并查询执法办案记录等方式核实当事人是否首次实施同一种违法行为。这一认定过程有助于确保首违不罚原则的准确适用避免对重复违法行为的纵容。

、不适用情形与后续监管措施

(一)不适用“首违不罚”的情形

《办法》列出了不适用“首违不罚”的四种情形:涉及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涉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身体健康风险的;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在突发事件发生时违反应对措施的。这些情形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需要严格执法以保障社会安全和稳定。

(二)后续监管措施

对于适用轻微免罚或首违不罚的当事人,《办法》要求卫生健康部门采取必要的后续监管措施包括引导、建议、提醒、回访等行政指导手段加强法治宣传和教育督促当事人依法开展生产经营或执业活动提升法律意识和主体责任意识。同时要求卫生监督机构严格落实执法全过程记录管理规定确保执法行为的规范性和可追溯性。

创新举措和实施意义

(一)优化营商环境

《办法》的实施有助于优化卫生健康领域的营商环境降低企业合规成本激发市场活力和创造力。通过实施轻微免罚和首违不罚等柔性化监管措施鼓励企业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减少不必要的行政处罚干扰为企业发展创造更加宽松有利的环境条件。

(二)促进法治建设

《办法》体现了行政处罚的公正性、合理性和教育性有助于提升全社会的法治意识和守法自觉性。通过明确认定标准和操作程序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法治建设的深入发展。

(三)保障公众健康

虽然《办法》对轻微违法行为和首次违法行为给予了一定的容错空间但并未放松对严重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对于涉及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身体健康风险的违法行为仍然需要严格执法以保障公众健康和社会稳定。

《六安市卫生健康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办法(试行)》的出台是六安市在优化营商环境、促进法治建设方面的重要举措之一。该政策通过实施轻微免罚、首违不罚和无主观过错不罚等柔性化监管措施鼓励当事人自觉遵守法律法规降低企业合规成本激发市场活力。同时该政策也体现了行政处罚的公正性、合理性和教育性有助于提升全社会的法治意识和守法自觉性。未来随着该政策的深入实施和不断完善相信将为六安市卫生健康领域的持续健康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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