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解读】《六安市卫生健康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浏览次数:信息来源:市卫健委发布时间:2024-01-25 0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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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办法》制定背景

2021年7月15日实施的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提到“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此后,《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在创新行政执法方式中明确提出“广泛运用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警示告诫、指导约谈等方式,努力做到宽严相济、法理相融,让执法既有力度又有温度。全面推行轻微违法行为依法免予处罚清单”,明确提出了推行轻微违法行为依法免予处罚清单的要求。2023年11月,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转发<关于全面推行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清单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提出全市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执法部门全面推行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清单制度。为推进包容审慎执法,规范全卫生健康行政执法过程中的适用不予处罚的要求,推动实现公正执法,我委印发了《六安市卫生健康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办法(试行)》。

二、起草过程

2023年12月上旬,委法规科立足我市执法实践,在参考安徽省卫生健康领域推行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相关制度的基础上,初步拟定了《办法》。12月中旬,发文向全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及委属有关单位征求了意见和建议,各有关单位均反馈无意见、建议。同时,通过委网站公开征求社会意见,期间共收到5条反馈意见,采纳4条。2024年1月22日,经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2024年1月22日正式印发。

《办法》主要内容

办法》分为正文和附件两部分:

(一)正文部分共十八条:

一是明确了制定的依据、目的。

二是明确了“轻微免罚”“首违不罚”“无主观过错不罚”适用条件定义,及“违法行为轻微”、“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及时改正”的判定原则,其中违法行为轻微”“危害后果轻微”“主观过错”的判定参照《安徽省卫生健康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办法(试行)》设置。

三是明确了“首违不罚”及适用条件实行清单动态化管理及落实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四是明确了“首违不罚”办理程序及执法过程中对“首违不罚”的痕迹化管理要求。

(二)附件部分为我市卫生健康领域第一批“首违不罚”清单,明确了适用“首违不罚”的具体事项、法律依据及适用条件,共包括9项内容:职业卫生类6项、传染病监督管理类2项及生活饮用水卫生1项。其中,职业卫生类6依据国家疾控局、国家卫健委办公厅《关于开展职业卫生分类监督执法试点工作的通知》设立,其他3项依据《安徽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设立。

四、政策咨询方式

政策制定处室:法规科

联系电话:0564-33791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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