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卫健委行政权力中介服务清单
调整后的行政权力中介服务清单(市卫健委) | ||||||||
保留事项事项 | ||||||||
序号 | 事项名称 | 设定依据 | 对应权力事项名称 | 中介服务实施机构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委托主体 | ||
资质条件 | 资质依据 | |||||||
1 | 医疗机构建设项目放射性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编制 | 《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卫监督发〔2012〕25号)第五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和竣工验收前分别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编制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报告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放射防护评价报告。 | 医疗机构建设项目放射性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 | 具有相应资质的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 | 《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卫监督发〔2012〕25号)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是指为医疗机构提供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评价、放射卫生防护检测,提供放射防护器材和含放射性产品检测、个人剂量监测等技术服务的机构。第三条:从事放射卫生技术服务的机构,必须取得卫生部或者省级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 | 市场自主调节价格 | 行政相对人 | |
2 | 医疗机构建设项目放射性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编制 | 《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卫监督发〔2012〕25号)第五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和竣工验收前分别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编制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报告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放射防护评价报告。 | 职业卫生、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可;医疗机构建设项目放射性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 | 具有相应资质的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 | 《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卫监督发〔2012〕25号)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是指为医疗机构提供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评价、放射卫生防护检测,提供放射防护器材和含放射性产品检测、个人剂量监测等技术服务的机构。第三条:从事放射卫生技术服务的机构,必须取得卫生部或者省级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 | 市场自主调节价格 | 行政相对人 | |
3 | 放射工作人员上岗职业健康体检 |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55号)第十八条:放射工作人员上岗前,应当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健康检查,符合放射工作人员健康标准的,方可参加相应的放射工作。 | 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 | 取得《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批准证书》且有“接触放射因素类”的职业健康体检机构 | 《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按照劳动者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职业健康检查分为以下六类:(五)接触放射因素类;以上每类中包含不同检查项目。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当在备案的检查类别和项目范围内开展相应的职业健康检查。 | 政府定价。依据皖价费函〔2007〕17号、皖价费函〔2008〕18号文件。 | 行政相对人 | |
4 | 医疗机构资产评估报告编制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35号)第二十五条: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必须填写《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并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材料:(四) 验资证明、资产评估报告。 注:审批工作中只要求申请人提供医疗机构资产评估报告。 |
医疗机构执业登记 | 符合法定资格条件的资产评估机构 | 《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 》第二条 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根据委托对单项资产、资产组合、企业价值、金融权益、资产损失或者其他经济权益进行评定、估算,并出具资产评估报告的专业服务行为和财政部门对资产评估行业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 市场自主调节价格 | 行政相对人 | |
5 | 对饮用水、涉及饮用水安全产品、消毒产品、血液制品等卫生健康综合执法监督抽检进行检测 | 《卫生行政处罚程序》(卫生部令第53号)第二十三条:卫生执法人员调查违法事实,需要采集鉴定检验样品的,应当填写采样记录。所采集的样品应标明编号并及时进行鉴定检验。 | 卫生健康部门涉及卫生健康综合执法的行政权力事项 | 具有相应卫生检验能力并且取得资质认定的卫生检验检测机构 |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63号)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资质认定,是指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技术规范的规定,对检验检测机构的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是否符合法定要求实施的评价许可。资质认定包括检验检测机构计量认证。 | 市场自主调节价格 | 行政机关 | |
6 | 饮用水供水单位水质检验 | 1.《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建设部、卫生部令第53号发布,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卫生计生委第31号修正)第六条: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必须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第十条:集中式供水单位必须有水质净化消毒设施及必要的水质检验仪器、设备和人员,对水质进行日常性检验,并向当地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检测资料。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的企业,其生产管理制度的建立和执行、人员上岗的资格和水质日常检测工作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 2.《关于进一步加强饮用水卫生监测工作的通知》(卫监督发﹝2012﹞66号)第一条:(一)各地要严格执行标准,按照《指导意见》要求规范饮用水相关卫生许可工作,加强监督检查。对申请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许可的,应当要求集中式供水单位提交出厂水水质全分析检测报告。对水质不符合标准的,不予批准卫生许可申请,并将情况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及通报相关部门。 3.《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GB17051-1997)6预防性卫生监督 卫生部门必须参加二次供水设施的设计审查、竣工验收和水质检测(按本规范全项指标),合格后方能投入使用。 4.《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2004年11月17日卫生部令第38号发布 根据2017年12月26日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8号《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修改〈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管理办法〉等7件部门规章的决定》修正)。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卫生行政部门依法需要根据检验、检测、检疫结果作出卫生行政许可决定的,检验、检测、检疫工作由依法认定的具有法定资格的技术服务机构承担。 |
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 | 具有相应卫生检验能力并且取得资质认定的卫生检验检测机构 |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63号)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资质认定,是指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技术规范的规定,对检验检测机构的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是否符合法定要求实施的评价许可。资质认定包括检验检测机构计量认证。 | 收费,市场调节价(疾控中心:不收费) | 行政相对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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