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市政协六届二次会议第A153号提案办理情况的函
王文学委员:
您在市政协六届二次会议上《关于预防接种异常反应保险补偿的建议》提案收悉,首先,感谢您对我市预防接种工作的关心和关注。提案透彻分析了当前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工作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较好的建议,为我们做好今后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处置工作,具有很强的指导意义。我委收到提案后,及时组织有关科室认真研究,梳理分析近年来我市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处置工作情况,现就您的提案答复如下:
目前,我市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补偿主要有三个渠道:一是接种免疫规划疫苗后出现异常反应的,由省财政按照补偿办法规定进行补偿;二是接种非免疫规划疫苗后出现异常反应的,由疫苗生产企业按照补偿办法进行补偿;三是接种新冠疫苗出现异常反应的,由疫苗生产企业进行补偿。现阶段新冠疫苗生产企业均已购买商业保险,即为保险补偿范畴。
2014年开始,省卫健委已组织省疾控中心开展实施预防接种异常反应保险补偿工作的调研并召集相关专家研讨。但目前尚未出台具体的政策措施。
根据《疫苗管理法》第三十二条:国家免疫规划疫苗由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等组织集中招标或者统一谈判,形成并公布中标价格或者成交价格,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实行统一采购。国家免疫规划疫苗以外的其他免疫规划疫苗、非免疫规划疫苗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组织采购。目前安徽省疫苗购置项目财政经费由省卫健委统筹使用,因此实施预防接种异常反应保险补偿由省卫生健康部门牵头负责。从已实施保险补偿的地区经验来看,无论是免疫规划疫苗还是非免疫规划疫苗,如要实施商业保险一般均由省级牵头负责。保险费用是否纳入招标价格或者统筹疫苗项目经费使用,购买商业保险等需要省级视具体情况而定。
市级实施预防接种异常反应保险补偿尚无专项经费。由受种者购买预防接种异常反应保险“补充险”,客观上可以在基础险赔付的基础上提高赔付标准和范围外,将国家免疫规划疫苗的偶合症以及非免疫规划疫苗接种后发生的所有不良反应纳入了保险范围,补偿更全面,补偿水平更高,具有一定的可操作性。 目前全省尚未实施补充险政策,下一步我委也将积极向省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建言献策,呼吁建立更为全面的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多层次补偿办法,更好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实现“疫苗接种保儿童健康,保险补偿为百姓解忧”。
办复类别:A类
联系单位:六安市卫健委
联系电话:0564-3379860
2023年8月6日